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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跳槽被扣奖金,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1/12/14 8:50:34  浏览次数:

因被直播平台扣发奖金,网络主播珊珊诉至法院,要求直播平台花花公司支付阶梯奖金8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10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珊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珊珊诉称,珊珊和花花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建立并开始履行代理协议,协议约定珊珊在花花公司旗下开发的APP上进行直播并代理销售网站货币及虚拟物品,按照阶梯型奖金制度分别提供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其中,珊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年度阶梯奖金450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之间的季度阶梯奖金40000元并未按协议约定发放,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花花公司辩称,珊珊、花花公司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且以《代理协议》《代理手册》等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代理手册》约定:“代理人员在同类网站进行直播,家族,代理,兼职等活动的,惩罚类型为:取消代理资格,扣除所有未发提成与奖金。”2020年3月,珊珊违反《代理手册》的规定在其他平台进行了直播。2020年4月3日,花花公司关闭了珊珊的代理通道,并微信通知了珊珊。故其阶梯奖金85000元属于未发提成与奖金,应予以扣除,不应支付。对于1000元的迟延利息,亦不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珊珊与花花公司之间约定的《代理协议》及《代理手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代理手册》已明确约定:“代理人员在同类网站进行直播,家族,代理,兼职等活动的,惩罚类型为:取消代理资格,扣除所有未发提成与奖金。”结合在案证据,珊珊作为花花公司的代理人员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属于违约,故花花公司有权依约扣除所有未发奖金。珊珊表示前述约定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对此,首先,约定限制代理人员在其他同类竞争网站进行直播活动,属于约定竞业限制,此约定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未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之情形,亦未违反公平原则,故前述约定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再次,珊珊担任多年主播,对于《代理协议》及《代理手册》中的条款是知悉和了解的,应该按照代理协议和手册的约定严格遵守相应的义务。综上,珊珊违反约定,其主张花花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度奖金及2020年第一季度奖金及利息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电商直播、游戏直播、社交直播等多样化直播涌现,各大直播平台的头部主播积累了超高的人气流量与商业价值,成为了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与重要资源。与此同时,主播擅自跳槽、违反独家协议、违约直播等行为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直播行业也曝出货不对版、内容低俗、流量造假等问题。


对此法官提示:第一,平台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一,明确合作性质。确认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如要求主播进行独家合作,则要明确哪些行为受独家义务之约束,提示主播重点查阅并签字确认,保护主播方知情权。其二,界定合作任务。由于互联网宣传方式与变现渠道日渐丰富,合同中应明确列明主播方合作义务的具体内容,如直播所在的社交平台、方式、数量、时间、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数额等,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引发对合同履行的争议,进而产生纠纷。其三,合理设定违约金数额。不同主播的商业价值、用户粘合度以及违约情形不同,给平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亦不相同。因此订立合同时,可区分一般违约行为和重大违约行为,合理设置违约金数额,促进缔约平等与公平。


第二,主播方应明晰双方的权责归属。其一,认真审查协商。缔约时,合同的文本多由平台方草拟,但主播方有必要对合同文本仔细审阅,并重点留意培训宣传、资源投入、账号归属权、结算周期等要点,对于不合理加重或限制主播方权利的条款,与平台方充分沟通并协商修改,提升缔约能力。其二,明晰己方责任。签约时,主播方应格外留意合同中有无关于竞业禁止、排他合作及违约金方面的约定,重点审查税务条款,确保自身能够自律诚实地履行合同,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素养,保证履约能力。其三,注意证据留存。合同履行过程中,主播方应明确各项收入构成,对于重要事项采取书面方式沟通并留存,尤其应对平台方的培训包装、人气培养、资源投入等信息全程留痕保存,必要时对重要证据进行公证,增强维权意识。


第三,监管方应加强饭圈的整治力度。其一,压实平台责任。打击流量至上,维护直播行业良好生态,打击各种形式的流量造假行为,加强头部主播粉丝团账号管理,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其二,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用户实名制度,严禁未成年人打赏,探索网络直播分级分类管理机制,针对年龄分级,针对用户需求分类,从严处置违法违规账号,清理违规群组版块,优化直播行业整体环境。其三,加强内容管理。打击内容低俗及诱导网络打赏的乱象,及时发现清理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等有害信息,防止直播走向低幼化、过度娱乐化,坚持正向价值取向,促进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文中均系化名)




文/ 刘娇娇

编辑/ 姜欣雨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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