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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超时未发货,退款=合同解除吗?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12-10 13:03

 发布日期:2021/12/14 8:59:43  浏览次数:

网购成功下单后

商家以球星去世

球鞋价格暴涨为由

拒不发货

导致订单自动关闭


订单自动关闭后

合同就解除了吗

图片

今天

北京互联网法院

用一个案例

来跟大家一起聊聊

网购下单成功后

商家拒不发货导致订单关闭

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27日,原告杨某在被告李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双科比联名球鞋,商品详情显示45天内发货。同日,因球星科比意外去世导致球鞋价格上涨,淘宝店铺经营者李某联系杨某,称其手中无现货,无法按照约定发货并要求杨某申请退款,杨某拒绝卖家的退款要求。后因杨某付款满365天后李某仍未发货,根据淘宝网的“超时说明”,该笔订单于2021年1月27日被淘宝系统自动关闭,并将货款退还至杨某账户。杨某认为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并未解除,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

李某辩称,杨某下单当天科比去世,球鞋价格暴涨,其已及时联系杨某并告知其无法提供此商品。根据淘宝平台交易规则,自买家付款之时起365天内卖家未点击“发货”的,交易自动关闭,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现因其未发货,淘宝已将购鞋款退还给杨某,故合同已“失效”,其无须履行发货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杨某在李某淘宝店铺提交涉案商品的订单并完成了支付,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在下单当日要求杨某退款,但杨某并未同意,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淘宝平台将订单关闭系因杨某付款后满365天李某未发货,根据淘宝平台交易规则操作所致,并非杨某主动要求解除合同。此外,涉案合同不存在其他法定解除的事由。因此,涉案合同并未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李某应当履行在约定期限内向杨某交付涉案球鞋的合同义务,但李某未在约定的45天内发货,且直至淘宝平台将订单关闭仍未向杨某交付涉案球鞋,构成违约。

经庭审询问,李某认可现在市场上还可以买到涉案球鞋同款,因此该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杨某要求李某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涉案球鞋,法院予以支持。因淘宝平台已将货款退还杨某,故杨某向李某支付货款后,李某履行发货义务。


判决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向李某支付球鞋货款,李某向杨某交付科比联名球鞋一双。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随着网购的普及,各大网购平台多采用制定平台规则的方式维护平台的正常经营和秩序。平台规则创制了各种新型的规制措施,可以灵活应对各种状况。但适用平台规则并不意味着排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以及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双方均不能任意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消费者若遇商家拒不发货的情况,可主动与商家进行沟通了解原因。若因库存不足、意图囤货高价销售等商家自身原因或其他目的不发货的,消费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追究买家其他违约责任。因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还可主张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在电商平台销售货物时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进行商品宣传时,商家应如实介绍商品的质量、性能等情况,做出发货期限等承诺的也要依约履行,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不了解商品真实情况下做出交易决定。同时,商家也应及时自查商品库存,保证商品供应,做到诚信经营。





供稿:曾智湄、张怀文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转自: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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