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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42名业主首付850万买房,交房时却被告知买了个“假房”?真相竟是……

 发布日期:2021/12/15 8:56:15  浏览次数:

说楼市见人性,

有人为了买房“假离婚”,

也有人为了卖房打“假官司”,

钻空子抄捷径,

结果自然不太妙。

↓ ↓ ↓


基本案情


卢某在长沙从事房产中介工作,2019年4月,顾客唐某(已另案处理)准备出售自己在开福区某小区房产,但未满四年不能出售。为规避该住房限购政策,卢某称自己有办法操作法拍程序出售房产

随后,卢某借用某装修公司名义,与唐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后以唐某不支付装修工程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主持调解,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2019年10月,卢某又用同样的方式,为顾客曾某“出售”房产。除了假装装修,卢某还借用某劳保公司名义,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捏造事实,最后以对方未支付货款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帮助顾客陈某、游某规避长沙住房限购政策。

拿到民事调解书后,便是计划的最后一步,向法院申请执行,以实现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上述四件案件均涉及虚假诉讼,向平江县公安局移送了相关线索,四人主动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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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12月9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曾某、陈某、游某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其中被告人卢某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属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余三被告人属从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等三人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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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


俗称打假官司,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为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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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8种情况构成虚假诉讼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02


重点关注涉及房屋限购以物抵债案件

第五条  对于下列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转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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