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末讨薪时,
雇主在向提供劳务者出具条据时,
特意没有写“欠条”二字,
而改用“证明”等字眼,
这样的条据可以证明欠款事实吗?
近日,
浏阳市人民法院镇头法庭
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6月,张某与龙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某为龙某承接的湖南某公司综合楼内墙砖、地砖铺贴工程提供劳务,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包工不包料。
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龙某出具了一张条据,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记载了张某已完成综合楼内的工作量及尚欠金额(“全体工实欠20440元”);下半部分的内容为“证明(包塑料车间)地沟板 杨工:大工……10010元变压器房 杨工 大厅地板做一屋混泥土地板……11000元 证明欠21010 龙某 2020.1.20号。”
后来,张某多次向龙某催讨欠付的劳务款项41450元,被对方以没有欠条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张某将对方起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那么,张某的“证明”有效吗?
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的《协议书》明确、具体,双方形成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依约提供劳务,龙某则有向张某支付劳务款项的义务。龙某出具的条据虽无“欠条”之名,却有欠条之实,“证明”“杨工”的字眼不影响龙某作为雇主及张某已经提供劳务的事实。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劳务款41450元。
来源:浏阳市人民法院
转自: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