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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演员头像做表情包,进行商业宣传,属于侵权吗?

 发布日期:2021/12/22 8:43:12  浏览次数:

表情包在日常网络社交中最为常见

花样百出,拥有着多种奇异功能

可缓解双方尬聊的局面

可增加聊天中的乐趣

可促进双方的感情等等

无疑是一款社交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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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不分场合地使用

他人肖像加工形成的表情包

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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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鹏法君说法中

胡某为甲公司撰写文章

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下

配用了某演员的表情包

文章发布在社交平台后

该演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

将胡某及甲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属于侵权行为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视频号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

胡某和甲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对于不合理使用表情包的行为

肖像权人有权追究

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知法 懂法

鹏法君说法

我们下期见!

供稿:公关处

图片:网络

编辑:林思霞

转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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