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在日常网络社交中最为常见
花样百出,拥有着多种奇异功能
可缓解双方尬聊的局面
可增加聊天中的乐趣
可促进双方的感情等等
无疑是一款社交利器
但是
不分场合地使用
他人肖像加工形成的表情包
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本期鹏法君说法中
胡某为甲公司撰写文章
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下
配用了某演员的表情包
文章发布在社交平台后
该演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
将胡某及甲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属于侵权行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 胡某和甲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对于不合理使用表情包的行为 肖像权人有权追究 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知法 懂法 鹏法君说法 我们下期见! 供稿:公关处 图片:网络 编辑:林思霞 转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