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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停车被罚100元?车主不服坚持申诉15个月,一纸罚单终撤销

 发布日期:2021/12/23 9:03:21  浏览次数:

违章停车被罚100元?车主不服坚持申诉15个月,一纸罚单终撤销

姚雯/漫画

“我的行政处罚真的撤销了!”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居民夏金海打开手机软件查询后,激动地告诉办案检察官,“真没想到检察院受理我申请监督的案子后,行政处罚这么快就被撤销,15个月的维权终于迎来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一个意外的行政处罚

时间回溯到2019年1月1日。

那天上午9点,夏金海与多年未见的老友相约小聚。一大早,夏金海驾车前去赴约,当行驶至老友家附近一条正在建设中的小路上时,他远远望去,道路上好像有个小集市,人来人往十分热闹。由于对周边路况不太熟悉,夏金海担心继续前行会与集市的人流冲撞,于是把车停在路边,步行上前问路。

问路回来,夏金海按照热心人的指点顺利找到了老友家。老友相聚,分外开心。可让夏金海没想到的是,两个多月后,他收到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此踏上艰难曲折的维权之路。

2019年3月26日,夏金海收到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的《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以夏金海于2019年1月1日上午9点在青岛市某区“某路段”车行道上违章停车为由,决定对其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元。

“那天我只出了一趟门,也只是停车问了下路,没有去过‘某路段’啊,怎么会在那里违章停车呢?是不是交警搞错了?”夏金海多次到交管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交管部门给予解释。但是,他始终未能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

两次未被采纳的申诉

2019年5月22日,因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存有异议,夏金海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称其在案发当日并未将车停在“某路段”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有误,且执法交警未对其提出的异议申请作出合理答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过程中,交管部门辩称,案发当日,夏金海将车停在“某路段”的车行道上,影响了交通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交警取证规范,夏金海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后,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夏金海将车辆停在道路的车行道上,已对当时的交通通行造成了影响,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夏金海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最终维持了交管部门的原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夏金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因而没有缴纳100元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在多次催告后,于2020年1月7日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夏金海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交警大队提交的违章停车照片记载的应该是其被堵在某集市下车问路时所拍,该集市所在的那条路当时正在建设中,不是交警所说的“某路段”,是集市妨碍了其正常的交通通行,而不是自己停车妨碍了正常的车辆、行人通行。2020年 1月15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夏金海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不存在交通违法事实,因此,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裁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夏金海对法院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服,坚持认为自己在那天停车问路的地点不是“某路段”。2020年7月2日,夏金海向检察机关提出执行监督申请。

三份还原真相的检察建议

“提出监督申请的夏金海老人为了一张100元的违章停车罚款单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经历了行政处罚异议、行政复议、行政非诉执行等多个程序,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是他期盼公正处理结果的希望所在,检察机关应该依法行使检察监督职能,主动查清案件事实,还老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案件讨论会上,办案检察官一致认为。

在向法院调取并审查了该案的执行卷宗材料后,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该案涉及的“某路段”及附近道路实地查访,并先后走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相关路段的路牌设置情况。

检察官经调查发现,辖区内设置的“某路段”同一路名牌的道路有两条,一条为南北向的“某路段”,另一条为位于一农贸市场东西向的“某路段”。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市区部分道路更名、延长、注销和新建道路命名的通告》规定,检察官认定,该区域东西向的“某路段”存在路名牌设置错误问题。

继续深入调查后,检察官发现,交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为当事人违章停车照片,该照片载明的夏金海违章停车地点为现今的该区某中学斜对面路段,并非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某路段”。而案发时的2019年1月1日,夏金海停车问路的路段,仍为一条在建的无名路段,该路段当时也确实设有集市。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2019年1月1日,夏金海实际停车地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地点不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交警大队对夏金海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错误。另外,辖区内出现两条同一名称的“某路段”,系城市管理部门路名牌设置错误,均应予以监督纠正。

2020年8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告知辖区内有两条不相连的道路均设置了“某路段”的道路路名牌,属于路名牌设置错误,建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道路路名牌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工作。

2020年8月7日,检察机关向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发出检察建议,依法告知《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夏金海违章停车地点为“某路段”,而夏金海当时实际停车地点为无名路段,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建议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8月13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告知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的夏金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其对该案未进行全面审查即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建议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撤销错误裁定。

三份检察建议发出后,城市管理部门迅速安排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并对案件所涉的错误路名牌进行了拆除,同时函至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依法落实涉案道路的产权性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该段道路重新命名;交管部门责成执法中队再次对夏金海停车地点进行核查,最终确认检察机关对本案事实的调查结果准确,依法撤销了对夏金海的违章停车行政处罚决定。

为了一张100元违章停车罚款单而坚持维权15个月的夏金海,终于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迎来了期盼已久的公平正义。

(文中姓名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行政检察监督应当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本案涉及行政罚款的数额不大,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夏金海是否在案发日在“某路段”上违章停车。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办案检察官除了书面审查卷宗材料外,做了大量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多次前往涉案路段实地查访,深入走访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查清了案件事实,为提出精准监督意见、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

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应当发挥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功能,依据事实证据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有效促进相关问题的源头治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推动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首先,检察机关办理行政监督案件,应对申请人意见予以充分重视,对于通过书面审查难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积极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提出法律监督意见,绝不能局限于审查前置行政程序积累的书面卷宗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夏金海是否于案发当日在“某路段”上违章停车。正是由于检察机关的实地调查,才准确找到夏金海的停车地点,确保了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

其次,应当凸显“一手托两家”的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比如本案涉及的路名牌设置错误问题,检察机关应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机关,并及时跟进监督整改,确保源头治理,有效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在推动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

最后,应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发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职能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要求检察工作必须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本案中,涉案的行政罚款金额虽仅为100元,但关乎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了当事人长达15个月的曲折维权之路,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和重视。

(山东省青岛市某区检察院 吴洋)

文/郭树合 田丽玥 贾欣 吴洋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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