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近30年再次迎来大修。
草案相比现行法律,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情形,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对性骚扰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等。
本次修订,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现行法律相比,拟新增哪些规定?新规将对女性带来怎样的影响?红星新闻就此专访知名性教育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文利。
加强对女性就业权、生育权等权利保障
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女性家务劳动和照料子女的经济价值
言及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背景,知名性教育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文利告诉红星新闻,从1992年至今,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非常快,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取得了极大进步。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在法治建设中,受到优先重视。“长时间以来,我们一直贯彻男女平等的国策,但是近年来,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刘文利举例,如关于生育的政策,从独生子女政策,到现在的三孩政策,在目前面临的社会发展的节点,出台更加完整、科学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变得非常紧迫。同时,中国的发展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性别平等研究的国际交流、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的召开、《北京宣言》的出台等,“整个社会环境已经到了一个要发生重大变化的阶段。”
刘文利表示加强对女性人格权、就业权、生育权等权利的保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亮点。
以对女性生育权的保障为例,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命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如果婚前保健制度得以落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出生缺陷情况的发生。”刘文利说,我国曾经强制执行婚前检查制度,但后来改为自愿。改成自愿以后,诸多数据显示,婚前检查比例非常低。
刘文利表示,在女性的生育权方面,我国三孩政策已出台,但相关数据显示,生育水平在不断下降,且下降趋势尚无遏制的迹象,“在我国人口有着重大需求的情形下,妇女生育权的保障就变得尤其重要。”
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96.6万对。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修订草案还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由国家和社会力量提供保障和支持,这也体现了政府的担当。”刘文利说。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刘文利坦言,离婚时,全职太太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她在家里做的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照料子女等方面,都不被认为是有经济价值的。”修订草案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女性的家务劳动和照料子女的经济价值,”刘文利称,“其实还有很大的社会价值。”
多年来,由婚恋纠纷引发的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案件并不鲜见。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中“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格权益”,并在原有禁止虐待、遗弃、残害等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行为的基础上,增加“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更加重视女性的人身安全
明确禁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
“本次修订中非常好的一方面:更加重视女性的人身安全、人格权。”刘文利认为,多年来,无论是婚恋中,还是校园里,一些女性受到的精神控制甚至精神迫害,“其实是非常严重的。很多事件提醒我们政策制定者,要关注女性面临的这样一种严峻的生存现实。本次修订中,防止校园性骚扰、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等,都提及了,而且将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女性的人身安全。比如,‘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精神控制(PUA)将被视为违法行为。这在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是没有的,这是个比较大的变化。”
“如果女性遭受了家庭的性暴力或职场的性侵害,没有丰富的社会资源给她们提供帮助,她们会处于特别不利的地位。”刘文利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受侵害妇女的维权途径,如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转介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用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划,是非常好的举措。”
与此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修订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这进一步保障了女性在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特殊阶段的各项权利。”刘文利称,“无论是企业或事业单位,都应该有一个性别平等委员会,来履行相关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特别提到,‘企业年度报告中应当包含女性招录(聘)情况、职工性别比、管理层性别比等反映男女平等状况的信息。’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此外,让刘文利印象深刻的是,“作为性教育工作者,我也非常高兴看到修订中提到,‘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第一次在该法中出现‘性教育’这个词,以前是没有的。但必须指出,只对女生进行性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教育男生,不能成为侵害者。所以,性教育中男生不能缺席。”
值得一提的是,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写入了修订草案中。“我们在性教育中,一直提到农村女性的权益保障,其实这是过去长时间里,特别大的缺憾。”刘文利坦言,女性出嫁后,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就没有其他权益,如土地分配权。家里,只有男性有土地分配权,女性没有,“显然非常不公平。女性有独立的人格、有独立的经济权利,但长期对女性权益的忽视和女性地位的不平等,让大家觉得,没有什么。”
对此,本次法律修订提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刘文利认为,这是非常大的进步,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农村妇女的的经济权利。
希望进一步细化女性参政议政的相关规定
“关于女性在参政议政方面的法律要求,是不是可以更详尽?”刘文利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或存在有待改进之处,“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政治权利’一章,但规定的内容,还是显得宏观。”
刘文利坦言,一直以来,无论是在全国人大委员还是全国政协委员当中,女性的比例一直都较低,不尽如人意。而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女性的比例也非常低,“特别是正职,女性通常被放在副职上。尽管在不断改进,还有待更多进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这里提到的“适当数量”是多少,“比例”究竟要达到什么样的比例,希望可以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