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律知识

不给发票,不付租金,合不合法?

 发布日期:2022/1/4 9:44:40  浏览次数:

通信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通信公司为科技公司提供宽带与机柜租赁服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科技公司欠付租金1321340元未支付,通信公司提起诉讼。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支付通信公司1321340元。




案情简介


通信公司诉称,我司与科技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我司为科技公司提供6个标准机柜、128个IP地址以及出口带宽租赁服务,科技公司支付租赁及使用费用。但截至止2017年6月,科技公司共欠付租赁及使用费用共计1321340元,2018年7月,双方通过邮件对上述欠付金额予以确认,但上述债权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科技公司辩称,认可双方间租赁关系及欠付金额,但据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完成数据流量确认后,由通信公司提供并快递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在收到发票后的45个工作日内向通信公司付款,开具发票为付款前提条件,现我司并未收到发票,故不同意付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认可通信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求金额,且通信公司有相应证据在案,故法院对欠款事实及具体金额予以确认。对于科技公司所持抗辩,虽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但此处的“互负债务”,应是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实践中,成立先履行抗辩权的两项债务一般应在合同债务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即两项主给付义务或者两项从给付义务之间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一般不能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具体到本案,通信公司提供设备及宽带接入服务是涉案《宽带与机柜租赁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对应的应当是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而开具发票仅系该通信公司的附随义务,开具发票与支付合同价款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互负债务”要件,故科技公司以通信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欠款,缺乏法律依据,对其抗辩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此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上述规定也即“先履行抗辩权”,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提出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即对一方违约的抗辩救济权利。根据上述条款,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双方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现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那么,对于本案情况,是否符合上述权利的行使条件?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据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租赁合同系双务合同。一方提供合同项下租赁服务,一方依约支付租赁费用。据合同本质,合同的抗辩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但支付租赁费用与开具发票并非同种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开具发票并非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主要义务,故欠付租金方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即支付租赁费用。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 刘刚

编辑/ 姜欣雨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

相关资讯

    暂无相关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