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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能否拒绝?

 发布日期:2022/1/4 9:58:12  浏览次数:
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有变化,原则上应当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但实际上,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是实时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面临位调整,员工是否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限制有哪些?今天几起案例,带您了解真相!



门店合并,

员工调动工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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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

鲁某入职A公司担任营业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鲁某的工作岗位为营业员,工作地点是本市M区的销售网点。

2020年11月28日

因M区门店合并,A公司书面通知鲁某调入X区工作,即日生效。

2020年12月3日

鲁某因路程原因,回复单位不能服从公司调岗要求。

2020年12月26日

A公司与鲁某当面协商未果。

2021年1月3日

A公司向鲁某发送短信表示,“根据工作需要,请于1月7日前往X区专卖店报到上班,并于次日再次书面通知鲁某。自1月7日后,鲁某并未到新岗位报到,也未再到岗工作。

2021年1月20日

A公司以鲁某违反《员工手册》,存在严重违纪为由,向鲁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鲁某旷工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天数,属于重大违纪为由,解除与鲁某的劳动关系。


鲁某认为,公司调岗未征得其同意,故旷工无法成立,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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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鲁某的工作内容为营业员,工作地点是本市M区销售网点。公司在其门店合并后,对营业员的工作门店作出调整之行为,系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体现。现A公司因门店合并于2020年11月28日通知鲁某调岗不成,于同年12月26日与鲁某当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结合鲁某的实际情况于2021年1月3日通知鲁某自2021年1月7日起至X区专卖店报到上班,该行为并无不当。鲁某作为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然鲁某在收到短信后,未前往报到也未上班,构成旷工,A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作出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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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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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岗降薪,

老板有点儿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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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冯某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冯某担任售后服务工作,月工资为10000元。

2020年5月7日

B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未果。

2020年5月28日

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冯某发送《员工调岗通知书》,将冯某从海外售后岗位调动到苏州区域内勤岗位报到,调岗后的薪资标准为月工资2500元,并要求冯某于2020年6月1日至新岗位报到。当日冯某即回复公司明确表达了该调岗不合理,不同意调岗。

2020年8月25日

B公司向冯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冯某旷工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天数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关系。



冯某认为,公司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工作岗位和薪资等进行了重大调整,该调整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自己有权也有理由拒绝,公司在未做合理解释说明的情况下,以未至新的岗位上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属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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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出具的调岗通知书系对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就上述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未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B公司应当就其调岗具有合理性进行举证,而B公司并未就其对冯某作出的上述调岗具有合理性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仅辩称系因公司海外业务不忙而对冯某进行调岗,在调岗不具有合理性的情况下,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B公司以至新的岗位上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属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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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延伸阅读

实践中,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该如何妥善处理呢?


就用人单位而言,建议:

  1. 约定在先。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工作地点做明确的约定,特别是对岗位调整的情形进行事先约定,如约定当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岗位设置需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可自主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2. 规范程序。公司在调整时还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如协商一致调整岗位的,需要及时签订相应的协议;自主调整或者按约调整的发出相应的书面通知,让员工及时签收。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就员工而言,对工作岗位调整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向公司提出,在争议解决前,尽量避免以消极的方式抵制调岗,连续不到岗的行为不利于事情的解决,亦会扰乱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也会给后续的合法维权带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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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疫情等因素影响,因调整岗位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广大劳动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善于收集证据,及时通过工会、仲裁、法院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勿采取旷工等消极拒绝方式进行抵抗,否则用工单位可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在合理范围内享有自主用工管理权,也应更多承担起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关爱员工,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转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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