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合并, 员工调动工作地 2008年10月 鲁某入职A公司担任营业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鲁某的工作岗位为营业员,工作地点是本市M区的销售网点。 2020年11月28日 因M区门店合并,A公司书面通知鲁某调入X区工作,即日生效。 2020年12月3日 鲁某因路程原因,回复单位不能服从公司调岗要求。 2020年12月26日 A公司与鲁某当面协商未果。 2021年1月3日 A公司向鲁某发送短信表示,“根据工作需要,请于1月7日前往X区专卖店报到上班,并于次日再次书面通知鲁某。自1月7日后,鲁某并未到新岗位报到,也未再到岗工作。 2021年1月20日 A公司以鲁某违反《员工手册》,存在严重违纪为由,向鲁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鲁某旷工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天数,属于重大违纪为由,解除与鲁某的劳动关系。 鲁某认为,公司调岗未征得其同意,故旷工无法成立,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向上滑动阅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岗降薪, 老板有点儿任性 2016年 冯某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冯某担任售后服务工作,月工资为10000元。 2020年5月7日 B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未果。 2020年5月28日 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冯某发送《员工调岗通知书》,将冯某从海外售后岗位调动到苏州区域内勤岗位报到,调岗后的薪资标准为月工资2500元,并要求冯某于2020年6月1日至新岗位报到。当日冯某即回复公司明确表达了该调岗不合理,不同意调岗。 2020年8月25日 B公司向冯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冯某旷工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天数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关系。 冯某认为,公司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工作岗位和薪资等进行了重大调整,该调整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自己有权也有理由拒绝,公司在未做合理解释说明的情况下,以未至新的岗位上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属违法解除。 延伸阅读 实践中,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该如何妥善处理呢? 就用人单位而言,建议: 约定在先。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工作地点做明确的约定,特别是对岗位调整的情形进行事先约定,如约定当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岗位设置需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可自主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规范程序。公司在调整时还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如协商一致调整岗位的,需要及时签订相应的协议;自主调整或者按约调整的发出相应的书面通知,让员工及时签收。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就员工而言,对工作岗位调整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向公司提出,在争议解决前,尽量避免以消极的方式抵制调岗,连续不到岗的行为不利于事情的解决,亦会扰乱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也会给后续的合法维权带来被动。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转自: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