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收养制度的建立,主要是考虑到一部分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存在,立法上有必要向被收养人的利益倾斜,民法典关于收养制度的立法宗旨突出对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立法价值取向与收养制度的功能发挥有直接关联,强调并落实这一原则是现代收养制度的客观要求,对我国收养制度融入国际收养化的潮流及促进跨国收养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严禁买卖未成年人原则。民法典坚持这一原则,目的是打击“人贩子”,借收养名义拐卖、买卖儿童的,包括出卖亲生子女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编辑:李元
转自: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