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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Hi法丨滑雪时“追尾”,究竟谁之过?

 发布日期:2022/2/9 8:40:26  浏览次数:

问题一:滑雪运动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原则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爱滑雪,但滑雪是一项风险系数比较高的运动,需要进行专业学习培训,否则很容易受伤。如果自身并不掌握滑雪技术贸然参加滑雪,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的,那么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


问题二:小王滑雪时没有注意雪道情况,滑行时将前方小赵撞倒,应该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上摔倒磕碰似乎常有,小王将小赵撞倒有没有过错呢?


在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中,有两个重要原则,一个是选择安全路线原则: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另一个是超越原则: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请保持足够距离。也就是说,在滑雪场上,通常情况下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在滑雪时,后方的滑雪者应该保持距离、注意避让。在小王将小赵撞倒前,小赵在前面滑行,小王没有观察留意雪道情况,也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所以在这次事故中小王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三:小王将小赵撞倒受伤,滑雪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滑雪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在场地内滑雪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王滑雪时没有佩戴头盔,但是滑雪场内没有工作人员阻止未戴护具的小王进入中高级雪道,属于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

文/ 秦婧然

编辑/ 姜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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