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美团评论中发表差评,
老板以为是同行指使,
亲自下场“对线”,
发布多条泄漏对方个人隐私的言论,
并且侮辱、诋毁店铺。
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起名誉侵权案。
女子陈某妮在岳阳开了一家美容店铺,在美团APP上的名称为“XX日式皮肤管理中心(南湖总店)”。李某原系陈某妮店内员工,后离职自己开店,在美团APP上的名称为“XX日式养肤きめ室”。
2020年9月16日,一匿名用户在美团APP团购消费后,对李某经营的美团店铺“XX日式养肤きめ室”发表差评。李某认为该差评系陈某妮指使他人发布,故在该差评后回复多条信息,内容包括:“您也不用匿名,我知道您是谁……你在南湖那家做,老板厉害得很……”。
2021年5月14日,又有美团用户对李某经营的店铺发布差评,李某回复称:“……希望你和XX老板说下,以前叫什么kelln,突然改什么名字……在广州的培训机构学了一个星期就出来开店……作为XX的员工或者陈某妮的朋友,没必要做到这个地步……”。
陈某妮以这些信息泄漏个人隐私、给自己和店铺造成巨大名誉伤害,并致使店铺营业额同比骤减3万元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此外,为保全被告回帖内容等证据,陈某妮还申请公证处对美团APP上相关页面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为此支付费用2000元。
庭审中,李某承认上述回复内容是她发布,但认为其陈述的均为事实,不构成诽谤等。
庭审现场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并维持该社会评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发布回帖的行为和内容,不能仅以原告主观感受为依据,而应从一般受众的感受和造成的实际影响为准,进行客观认定。
被告的回帖内容中明确提到了原告“陈某妮”及“XX店铺”,该内容已经具有明确指向性,除原告本人外,一般受众也有可能将此关联到原告陈某妮及其经营的店铺,且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回帖内容的依据为何,故其发布没有事实依据且有损原告名誉的贴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将相关回帖进行删除。
关于原告主张的店铺经营损失,因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因该回帖导致店铺收入减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礼道歉,因美团不是公开发布言论的平台,不具备发文道歉的功能,故无法责令被告在造成侵权的APP上向原告进行道歉,考虑到本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法院认为可责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进行道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删除其在美团APP评论中发布的侵害原告陈某妮隐私及其店铺的回帖(此项已履行完毕);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原告陈某妮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钰婷 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诽谤他人名誉权,以泄漏、公开侵害他人隐私权,将受到法律制裁,情节严重可能被处以刑事处罚。 互联网时代各类APP盛行,某些不实信息的广泛传播,会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降低当事人社会评价、甚至造成精神损害,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众在网络世界的言行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转自: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