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液化气罐泄漏,
好心爬窗进门帮忙,
不料意外被烧伤致残。
谁来承担责任?
日前,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
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挺身帮忙突发意外被烧伤
益阳女子陈某华与彭某、李某均居住在沅江市某街道办事处安排的临时安置房。
2020年6月11日,陈某华途经彭某、李某的房间时,闻到房间内有液化气泄漏的味道,便通知彭某的母亲余某前往查看。因余某没有钥匙开门,陈某华便爬窗进入室内,在关闭液化气罐时,突然着火导致烧伤。陈某华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近24万元,其中,已医保报销5.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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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陈某华因液化气烧伤面部颈部、躯干、双上肢,右眼失明,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陈某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计算时间至定残前一天,需后续治疗费6万元。另有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所有损失共计95万余元。
陈某华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
一纸诉状至法院终获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华在他人液化气泄漏,存在随时爆炸起火的情况下,为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排除险情,毅然爬窗进屋关闭液化气阀门,并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因液化气起火被烧成五级伤残,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本案案由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彭某、李某作为案涉安置房的直接使用者,为陈某华行为的主要受益人,二人应承担较多的补偿责任。
案涉安置房为某街道办事处所有,陈某华的行为既避免了街道办事处的财产损失,亦避免了密集居住环境下潜在的人身伤亡风险,作为财产所有者,亦作为安全监督管理者,某街道办事处均为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结合陈某华所受损失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其经济承受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彭某、李某共同补偿陈某华30万元,某街道办事处补偿陈某华20万元。
司法建议申报相关奖励
益阳中院认为,陈某华为他人利益,以身赴险,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予以弘扬,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社会所倡导。
案件审结后,为鼓励见义勇为,益阳中院向沅江市某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依据相关规定为陈某华申报或组织申报见义勇为相关奖励。
同时依法对陈某华予以免交诉讼费用,后续将为陈某华争取司法救助等相关权益保障,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
法官来到陈某华家中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准则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则。
见义勇为者不顾自己安危,慷慨赴险,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于受害人的救助,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同时,也应充分利用相应的社会救济机制,为受害人尽可能争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益阳中院
编辑:李元 朱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