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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教育公安等部门发布高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6/8 15:45:30  浏览次数:

高考是广大学子人生中的一次大考,关系考生切身利益。随着2022年高考临近,广大考生已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在此时动起“歪脑筋”,借高考散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甚至诱导考生考试作弊。

6月3日,教育部联合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部门,发布近年来高考中出现的一些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要增强法律意识。

“助攻考试”属严重违法行为

高考期间,常有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助考”信息,宣称能为考生提供考试试题、答案。

2019年高考期间,在校大学生何某豪在网上发布“助攻考试”广告,来自广东、山东、贵州等地的12名考生向其缴纳报名费。何某豪在网上联系大学生聂某武、彭某林,三人分工协作,何某豪负责联系传递试题及解题答案,聂某武负责解题,彭某林负责整理试题,在高考期间为12名考生实施作弊。同年6月8日,警方将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抓获。

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出售、使用无线作弊器材的”“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的”均属于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对在高考、研考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三人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教育部提醒,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对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广大考生要增强法律意识,拒绝考试作弊。

此外,每年都有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或通信群中兜售所谓“高考真题”等,并以预付订金名义要求用户先付款。还有的借传送样题试卷名义向用户电脑或手机发送病毒,套取用户信息。

教育部提醒,高考试题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其保管和运送都有极其严格的管理措施,考生和家长要谨防诈骗。

替考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

为让孩子考上理想的大学,有的家长想尽各种办法,甚至不惜花重金为孩子找“枪手”进行替考。

为让学习成绩较差的外甥小陈考上本科,李某和小陈母亲商议,决定花钱找人为小陈替考,并承诺考上“一本”给5万元。最终,某校在读研究生刘某答应为小陈替考。但在2019年高考当天,刘某就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最终,李某因组织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30000元罚金。“枪手”刘某代替他人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学生家长让他人代替自己的子女参加考试,同样构成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到10000元不等。

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属于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法律将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教育部提醒,家长帮助孩子作弊不仅到头来鸡飞蛋打一场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考生和家长要充分认识替考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诚信考试。

带手机入考场将认定作弊

随着智能手机使用越来越普遍,一些考生平时也经常使用智能手机的搜题、翻译等功能来辅助学习,提高效率。但如果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2021年高考期间,某考生违规携带手机,避开入场安检,将手机带入考场。考试期间,该考生使用手机偷拍试题,发至场外寻求解答,被当场查获。最终,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考生被处以取消考试资格、所有成绩无效的处罚,并被停止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高考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教育法也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提醒,为防范和打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利用手机作弊等行为,进一步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2022年,教育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联合部署各地教育、公安、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开展“打击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广大考生一定要知法守法,诚信考试,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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