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现实中,补办结婚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补办结婚证;另一种是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那么,男女双方补办的结婚证法律效力期间如何确定?或者说,补办的结婚证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若有溯及力,法律效力追溯到哪个时间点呢?另外,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比如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本文通过小案例的方式对上述问题予以说明。甲男,1996年1月1日出生。乙女,2001年1月1日出生。2018年1月,甲男和乙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2年1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月,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A,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1年1月20日,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B,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2年3月,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C,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2年8月,双方诉讼离婚,请求分割上述房产。2022年11月,判决离婚。
第一种情形: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补办结婚证。如案例中甲男和乙女,2018年1月,甲乙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1年1月1日,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2022年1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如图1所示。
图1 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而补办结婚证第二种情形: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如图2中的丙男、丁女。2010年1月1日,丙男和丁女符合法定结婚年龄。2018年1月,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2年1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图2 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了结婚实质要件。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补办结婚证是具有溯及力的。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补办结婚证具有溯及力。另外,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其也认为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婚姻效力亦为法律所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补办登记的溯及力自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溯及到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笔者认为,此观点不严谨。关于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起算时间点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形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前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形,即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补办结婚证的,则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时起算,如案例中甲男和乙女。如前文所述的第二种情形,即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的,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自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如丙男、丁女。参见图1所示,乙女购买商品房A发生在其与甲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而在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前。如前所述,补办结婚证的法律效力应溯及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日,不能溯及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因此,商品房A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图1所示,乙女购买商品房B发生在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后、补办结婚证之前。补办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日。因此,商品房B可视为乙女在婚姻持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图1所示,乙女购买商品房C发生补办结婚证之后,即乙女系在婚姻持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C。因此,商品房C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说明:本文不考虑乙女购买商品房B、商品房C系用自己婚前财产全资购买的情形。1、双方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而补办结婚证的,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时。2、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的,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时。3、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力范围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视为婚姻期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