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团购”的消费方式越来越普及,每当消费者通过“团购方式”消费后商家总会用各种优惠或赠品以求消费者在购买平台留个“五星好评”以此带来更多的客流。
而不少网络“e”人,遇到“值得闭眼冲”或者“狠狠踩雷”的店铺也喜欢在网络上开个分享贴“种草”或“避雷”,被“种草”的商家自然喜笑颜开,那么被“避雷”的商家呢?
案 热爱瑜伽运动的芃芃(化名)在一次逛街时,看到商场里新开了一家海景瑜伽馆(化名),很快就被馆内环境和设施所吸引,禁不住推销,便花费数千元购买了50节精品小班课。 然而,芃芃始终没有得到瑜伽馆的合理解释,她便在“瑜伽馆调解沟通群”中继续尝试联系相关负责人员。 瑜伽馆认为 芃芃的恶意评论毫无事实依据,对瑜伽馆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于是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判令芃芃立即删除恶意评论及微信中的不实言论,停止侵权行为,并向瑜伽馆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收到诉状后,芃芃删除了其在大众点评上发表的评论,但退卡事宜依旧毫无进展。 芃芃向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反馈,市场监管局答复表示,执法人员到该瑜伽馆检查时,瑜伽馆大门紧闭无经营迹象,拨打登记电话无人接听,拟将该瑜伽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芃芃发表的评论,主要是涉及接受服务的感受和评价,虽然个别言词稍显过激,但并无明显的侮辱、诽谤内容,目的在于要求瑜伽馆积极处理退卡退款事宜。但瑜伽馆负责人员始终未与芃芃及时有效沟通,而芃芃也已将点评删除,故认定芃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释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法人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评价,但不得做虚假陈述或有侮辱、诽谤等行为。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几个月后,海景瑜伽馆与在同一个商场的美美瑜伽馆(化名)共同张贴声明,表示出于经营成本考虑,现将两馆合并,师资及管理团队交给美美瑜伽馆负责。
得知该消息后,芃芃便向海景瑜伽馆申请退卡,但瑜伽馆以芃芃的卡过期为由拒绝退款。芃芃觉得海景瑜伽馆很有可能跑路,便在该瑜伽馆的大众点评页面发表差评。
另外,海景瑜伽馆在芃芃评论前就已公告停馆并与他馆合并,且经各行政主管部门上门均未见经营,难以证实芃芃的评论会造成海景瑜伽馆损失。
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消费者发表的评论应基于自身真实的消费体验,不应借机随意发泄情绪,甚至用严重夸大或虚构的事实向经营者施加舆论压力。
经营者在乐于接受消费者赞誉的同时,对于消费者正常的负面评价,应有一定的容忍度,理性看待,自我审视,通过不断改进自身服务质量,取信于消费者,获取更多好评,积累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