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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了!车主被索赔?判了!

 发布日期:2021/11/2 16:34:38  浏览次数:

你搭载过亲朋好友吗?

你让同事搭过便车下班吗?

你顺路捎过同村居民一起回家吗?

……

“好意同乘”出事了!车主被索赔?判了!

这些“好意同乘”的现象都很常见,

但如果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是否需要担全责呢?

且看淼法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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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了!车主被索赔?判了!

案件回顾

2020年1月14日,阿强驾驶小型客车无偿搭载同村的老李回家过年。途中,因阿强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导致与前方车辆相撞,老李因此受伤送往医院治疗。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强驾车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老李在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老李诉至三水法院,请求阿强与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9.3万余元。

“好意同乘”出事了!车主被索赔?判了!
“好意同乘”出事了!车主被索赔?判了!

阿强

“好意同乘”出事了!车主被索赔?判了!

我又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该减轻我的责任。开车前,我已经提醒大家要系好安全带,但老李却不听,不系安全带,他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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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了!车主被索赔?判了!

法院判决

“好意同乘”出事了!车主被索赔?判了!

关于本案中阿强搭载老李是否构成“好意同乘”问题。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日常生活中一方基于友情或好意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形,其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对“好意同乘”的认定一般需满足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两个要件。


本案中,阿强当天驾驶的汽车是自用并非用于商业运营,而阿强与老李本互不认识,是阿强亲戚叫其一起搭车。原告老李在搭乘过程中并没有与阿强商定车费,而阿强在搭载老李过程中也没有表示要收取其车费,可见阿强搭载老李是以助人为初衷而并非以谋利为目的,符合好意同乘的情形。因此,法院认为阿强搭载老李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出事了!车主被索赔?判了!
“好意同乘”出事了!车主被索赔?判了!

关于老李在车辆行驶过程未系安全带的责任问题。

同乘人员证词证明,且原告老李也承认其在发生事故时确实没有系安全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结合原告受伤的部位及程度,可以认定与老李未系安全带有一定的关系。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强负事故全部责任,老李在事故中无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当然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老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系安全带,对加重自己的伤存在一定的过错。

“好意同乘”出事了!车主被索赔?判了!

经法院核实,原告老李合理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8.3万余元。双方车辆保险公司在限额内需各赔付1.2万元、2万余元。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阿强搭载老李属“好意同乘”,且老李对自己的伤情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各方因素考虑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适当减轻阿强的赔偿责任。扣除两家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三水法院依法确定被告阿强对剩余的费用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老李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老李共3.2万余元,阿强赔偿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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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了!车主被索赔?判了!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出事了!车主被索赔?判了!

叶少敏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鼓励。民法典明确“好意同乘”发生事故,机动车使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为“好意同乘”减责,有助于弘扬优良的中华传统美德,形成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三水法院法官叶少敏提醒,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身体状况和车辆状况,充分保障驾驶安全。而搭乘人需提升自身安全意识,无论坐在前排、后排,都要自觉系好安全带。

“好意同乘”出事了!车主被索赔?判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来源:三水法院

转自: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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