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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英烈人格权益,不让民族之魂受辱!

 发布日期:2021/11/5 17:46:41  浏览次数:

电影《长津湖》上映让抗美援朝战争中的英烈们再次被人们所关注,激发了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情怀。然而也有一些另类的声音对抗美援朝战争的正义性产生质疑,因为发表不当言论侮辱英烈受到了处罚。2018年5月1日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5条基本吸收了该项规定,并删去“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不再采用列举侵害方式的体例,进一步加大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力度。

那么

哪些具体行为

属于侵害英烈人格权的行为

又会承担何种责任呢?

让我们通过

案例了解一下


01

乱改标题博眼球,道歉赔钱损失多


案例回顾


某知名网站历史栏目以《好色将军刘XX遗书:杀净日本贼才能卸了责任》为题登载了《将军一去华北抗战将领殉国录:刘XX》的文字实录。A公司经营的网站转载了该文字实录,并自行将标题拟定为《揭秘抗战最好色的虎将:打一个胜仗娶一个老婆》。刘XX烈士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原节目内容着重于介绍刘XX的生平,尤其是浴血抗战、为国捐躯的历史,关于刘XX自称好色的叙述篇幅极少,并非节目主旨。A公司在转载节目文字实录时,擅自将标题修改,偏离了节目的主旨思想和主要内容,以偏概全。如果仅看标题,则会使人误认为刘XX无非只是好色、打仗、娶老婆,且从节目内容也无从得出刘XX“最好色”的结论,该文标题的贬损性显而易见,其势必造成公众对抗日爱国将领、革命烈士刘XX将军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法院判决A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登载致歉声明不少于1个月,并赔偿烈士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京小槌释法

英雄烈士享有名誉权,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本案中,原节目内容着重于介绍刘XX浴血抗战、为国捐躯的历史,激发公众对抗日将领的缅怀与崇敬之情,刘XX是否好色绝非节目主旨。A公司擅自改动标题、并擅自给出“最好色”的评价,已经涉嫌侮辱、诽谤,很可能误导观众将文章重点放在“好色”而非“爱国”上,因此A公司承担了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我们大众在评价正面历史人物、尤其是英雄烈士时,一定要坚持客观性与全面性,切不可以偏概全,自行作出不当评价甚至侮辱性评价,否则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02

调侃漫画辱英烈,销毁库存再道歉


案例回顾


B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某公民向某检察院举报。经过法定程序后,该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为,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且网点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B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京小槌释法

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被告B某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应知图片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上述贴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随着科技不断发展,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极快、影响极深,作为网店经营者更应有社会责任感,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进行严格审查,避免损毁烈士形象、伤害国民情感的现象发生。


03

烈士名义申商标,恐被驳回要注意


案例回顾


C公司在自己经营的食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李百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申请,遂以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为由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英烈网查询,诉争商标文字“李百年”为中华英烈,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诉争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遂判决驳回C公司的诉讼请求。


京小槌释法

烈士的姓名和事迹通常在一定范围或一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烈士家属的许可或者与烈士存在特定联系,存在以烈士名义牟利之嫌。用烈士的名字获取不当利益,亵渎了烈士精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因此,不论是有意还是无心,商标的申请人不应借助英雄的社会知名度为自身谋取利益,因为这样做可能有损英雄烈士的荣誉,且容易让公众对商品和烈士的关系产生误解和揣测,从而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保护英烈人格权益,不让民族之魂受辱!

哪些主体有权提起保护英烈人格权益的民事诉讼?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有权提起相应民事诉讼的主体有两类:


01

英雄烈士的近亲属


近亲属发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害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02

检察机关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个人的人格权,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检察机关的起诉需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即英雄烈士不存在近亲属或近亲属不起诉的,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侠之大者,为国为民。英雄烈士以自己的牺牲捍卫国家的安全与和平,是民族的不朽脊梁。作为一名公民,应当崇尚和铭记英雄烈士事迹,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看了这几个案例,可以总结出,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不当使用或者评价可能造成其评价降低,伤害大众的爱国情感,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在评价英雄烈士时,要客观、全面,不发表侮辱性的不当言辞,不恶意调侃,常怀感恩和尊敬之情,让民族之魂与我们同在!

供稿:北京朝阳法院

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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