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择和购买健身服务时,签订合同前实地考察健身场所,进行必要的体验和查询,不仅能更好地约束双方行为、保障服务环境稳定,也能更好地促进健身公司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故对于需要健身的会员而言,要多关注健身公司的资质及健身环境,不能盲目相信健身公司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必要时及时变更合同或依法解除合同、不贪图便宜购买自己不需要的健身服务等,都有助于减少健身服务的交易风险,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3日,康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健身入会协议,办理了游泳健身卡,支付了会费5000元。某健身公司承诺当年5月份开业,但至今仍未开业,无法提供服务。康某多次与某健身公司协商退款事宜,该公司均允诺康某退款,但最后还是没有退款。康某无奈,最终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的入会健身协议,退还健身卡费用5000元。 法院审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康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的《健身入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据此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某健身公司未能正常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故康某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某健身公司已于2020年4月1日收到了康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法院确认双方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4月1日。合同解除后,双方理应结清相关费用,现康某起诉要求退还会费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近年来,人们对生活质量和生活品质的追求越来越高,健身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时尚追求,各种健身公司应运而生,健身宣传普天盖地、宣传方式花样繁多、宣传内容天花乱坠。面对多样的选择,一些消费者未能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盲目选择健身项目,并盲目听信健身公司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和宣传,最终让自己承受了交易风险。为避免产生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引发的健身服务合同纠纷,建议消费者在与健身公司订立合同时,务必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实地考察健身场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对于健身服务合同而言,健身场所是否稳定舒适是双方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重要因素,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服务前,对健身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是非常有必要的,不能单纯轻信健身公司的口头宣传。实践中,因健身场所与宣传不符或者随意变更健身场所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所以实地考察健身场所并将合同履行场地明确写入合同,才能更好地保障合同权利的顺利实现。 第二,自身需求最重要,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健身服务也是一种服务,因此选择服务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需求第一”。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有七天无条件退货的保障,也不是所有的服务都能够不满意随时退。因此,选择之前一定慎重考虑,健身内容是否确实为自身的实际需要。此外,现在很多健身公司通过办卡优惠、赠送课时、买一送一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多购买服务、多交纳费用。但一旦遭遇经营困难或资金断裂,很可能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一走了之。故为防止因健身公司突然倒闭、被迫更换经营场址带来的维权困境和维权成本,建议消费者对于确实需要的健身项目也可以尝试“少量多次购买”的方法,也许相应成本会稍微大一些,但省去了不必要的交易风险。 第三,当出现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情况时,应及时通过变更协议或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方式,避免自身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实践中,各种客观情况的出现可能导致提供服务一方不能再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比如说:经营地址的迁移、健身教练随意改变、经营不善倒闭等等。此时,接受服务一方应及时与健身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或者通过变更协议的方式延长服务期间、改变服务地点、更换服务内容;或者通过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用。切记不要盲目相信健身公司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和保证,任何对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都应当以事后可以证明的方式进行。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