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为工作方便租住了一套房屋,入住一段时间后,她发现房屋内的燃气灶、洗衣机、冰箱的使用年限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王女士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房主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房屋租金7000元、押金7000元并赔偿违约金7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因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王女士享有单方解除权,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9年5月1日,其与李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李女士名下的涉案房屋,但在入住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现涉案房屋内的燃气灶、洗衣机及冰箱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其曾就此与李女士协商更换电器,但李女士不同意,故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剩余房屋租金及押金,并要求赔偿违约金。 被告李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家用电器虽有使用年限限制,但是涉案房屋内的家用电器仍可正常使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系王女士使用不当造成的,而非其所致,故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日,王女士与李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女士租住李女士名下的涉案房屋,房屋租金为7000元每月,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7000元。合同解除的情形一节约定,如李女士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影响王女士身体健康的情形,则王女士可单方解除。另关于违约金约定,任何一方存在违约情形,则应赔偿对方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内燃气灶、洗衣机及冰箱均系2008年生产,其中,燃气灶、洗衣机安全使用年限为八年,冰箱安全使用年限为十年。涉案房屋内上述电器均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李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女士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法院认为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涉案房屋中的多个家用电器均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故承租人王女士有权随时主张解除合同。现王女士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剩余房租、押金及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可以确认涉案房屋内多个家用电器的使用年限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对承租人的人身健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危及承租人的生命安全及健康,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故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