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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只收钱不开工?法院判退款!

 发布日期:2021/11/12 17:28:40  浏览次数:

赵女士想对居住的房屋进行翻新装修,与装修公司协商后签订装饰装修合同》,赵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和装修款后,公司却迟迟不进场开工。无奈之下,赵女士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设计施工费25000元,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赵女士诉称,因想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经过一番筛选,最终选择了自己比较满意的装修公司,其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预定合同》,合同约定赵女士预交20000元定金,由装修公司提供房屋的装修设计、预算等一系列服务。当天,赵女士还与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合同》,约定设计施工服务总费用为45000元,工期为90个工作日。在签订合同后,赵女士一次性向装修公司支付了20000元定金和设计施工费25000元。


然而,装修公司收完钱,却迟迟不开工,更没有任何合理解释。赵女士找到装修公司了解情况,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已经没有装修工人了。无奈之下,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返还设计施工费25000元、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经法院合法传唤,装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装修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等材料,但装修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参与法庭辩论的权利。装修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赵女士与装修公司就房屋装饰装修达成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为赵女士装修房屋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


因此,赵女士依法有权解除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双倍返还其已支付的定金并要求装修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设计施工服务费。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赵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赵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装修公司在收取费用后迟迟不开工装修,构成违约,赵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返还相关费用。


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上面的案例中,装修公司作为收受定金一方,却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装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文/ 胡美青

编辑/ 姜欣雨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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