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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楼往下抛物构成高空抛物罪吗?

 发布日期:2021/11/15 11:39:20  浏览次数:

一、简要案情

2021年9月4日20-23时,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某大街某公司二楼办公室内,借故生非,酒后多次将办公室内圆凳、文件、水杯等物品向窗外抛掷,将停放在楼下的小轿车砸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造成小轿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00元。

二、争议焦点

在对案件定性的时候,有人认为:第一,该人往外抛掷物品的位置系2楼,高度不具备高空属性。第二,该人抛掷物品的时间在晚上,地点不是在闹市,楼下行人稀少,没有现实危险性。第三,所造成的损失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综上,该人的行为不符合构成高空抛物罪的要件,同时也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该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应予行政处罚。本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之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

三、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9] 25号) ,提出文件中未明确指明, “高空”的概念,对楼层也没有限制,主要考虑从高处向下抛东西对地面上人员及财产的现实危险性。例如:某甲从200层楼顶向下扔了一片纸屑,我们都认为该人不构成犯罪。就是因为该人的行为不具备现实危险性。但在本案中,虽然嫌疑人在二楼向下抛物位置较低,但考虑到该人抛的是玻璃烟灰缸,瓷水杯,甚至还有圆凳等多种坚硬物品,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而案发时,其他证据证实现场确实有行人从附近路过,而不是荒无人烟的郊外。抛掷的物品也的确砸坏了在楼下停放的小汽车,充分体现了嫌疑人行为的现实危险性。另,该人于20-23时长时间向外抛掷多个物品,同属于该案的严重情节。

从犯罪构成看,嫌疑人因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至他人办公场所,借酒醉,大吵大闹、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将他人物品从二楼窗户往下扔,对毁坏财物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对高空抛物采取的是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其毁坏财物、向楼下抛掷物品造成财物损失的行为,有证人证言、物证、嫌疑人陈述、价格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所述,该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之规定,涉嫌高空抛物罪。

来源:法务之家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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