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付出多年心血抚育子女、料理家务并非理所当然,也应获得价值认可。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2万元。
原告廖某与被告雷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男方在乡下工作,女方在家抚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等时常发生争执,家庭关系不融洽,夫妻之间矛盾隔阂日益加深。2021年,女方廖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雷某给予其经济补偿。庭审中,雷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予女方家务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雷某双方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破裂,都同意离婚。雷某因长期在乡下基层工作,对子女抚育照料时间较少,而廖某主要在家抚育子女,对料理家务及抚育两个子女负担较多义务,为雷某工作便利创造条件,廖某在自我发展和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作出了一定的牺牲。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以及雷某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雷某应向原告廖某支付离婚家务经济补偿款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立烽 张春明 李林芸)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