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历城法院
转自: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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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历城区法院办理的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有效保障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刘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某处产下一名女婴后,将女婴丢弃在现场独自离开。随后,该女婴被人发现并报警,入院诊断为新生儿感染、新生儿肺炎、高危儿等。目前该女婴健康状况良好,被收养于济南市儿童福利院。
2021年5月,历城法院作出(2021)鲁011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以遗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刘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8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刑终3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弃女婴的生父不详,其外祖父常年在外务工,极少回家,没有照看、抚养被弃女婴的时间,其本人与刘某某感情较差,基本无沟通。其外祖母患有腰部疾病,无能力照看被弃女婴,其本人也无照看、抚养的意愿。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儿童福利院向历城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刘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为监护人。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法院认为
被申请人刘某某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婴,负有监护、抚养义务而拒绝监护、抚养,将刚出生的婴儿遗弃,使其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中,严重损害了婴儿的身心健康,依法应当撤销刘某某对被其遗弃女婴的监护人资格。申请人济南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在被弃女婴出生后一直由其照看、抚养,不仅能够为被弃女婴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被弃女婴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而被弃女婴的生父不详,外祖父常年在外工作,外祖母身体较差,二人并无监护、抚养被弃女婴的能力和意愿。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由申请人济南市儿童福利院取得被弃女婴的监护权,更有利于被弃女婴的健康成长。
历城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刘某某为被弃女婴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济南市儿童福利院为被弃女婴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姬广锴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法定监护权并非永久有效,若监护人未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是是司法实践中多部门联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社会各界要协同合作,共同发力,构筑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固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