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委托胡女士购买了一份巴厘岛旅游产品,并由胡女士代其向旅行社支付旅游款10598元。后因发生行程推迟、机票退票、酒店摔伤等事宜,张先生将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旅游费用10598元、机票差价850元、购买机票费用9010元并赔偿酒店费用12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胡女士退还张先生自愿给付的850元机票差价款,驳回了其他诉请。
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通过朋友胡女士购买了一份巴厘岛旅行产品,约定2019年12月13日出行并向其支付10598元,其中包括两人往返直飞机票、酒店费用、独立成团费用等。但直至出行当天都未查询到机票信息。胡女士表示需推迟两天出行,已和旅行社沟通好,退一半费用,行程不变。12月15日到机场后,机场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回国的机票信息,无法办理值机服务。再次联系胡女士后,其表示让自行先订回程机票,差价850元会让旅行社退回。到达巴厘岛后入住酒店期间,由于浴室不是防滑地面,其摔伤且碰碎了浴室的玻璃门。最终,赔付酒店破损的玻璃费用1200元。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胡女士辩称,和张先生不是委托合同关系,其只是帮忙,没挣钱,还添了很多钱,故只同意退给张先生850元的机票差价款,其余不同意退。第一次行程出问题后,其确实说过退费,但需要与旅行社沟通,没说肯定能退。张先生将酒店摔伤的事告知后,其一直和导游、地接社、酒店沟通,也告知了张先生如何应对,沟通后酒店才只让赔付一半的费用。回程是中转航班,因为张先生想直飞,为了改直飞机票才办理的退票,不是恶意所为。等联系上张先生时,他已经自己买了机票。 庭审中,张先生提交了与胡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自行购买机票的截图,显示12月21日下午其购买了当晚巴厘岛直飞北京的机票,金额9010元。对此胡女士表示,当天张先生到机场后给其打电话,说柜台没有值机信息,其和旅行社进行沟通;旅行社有自己的下单系统,与外购的机票系统不同,给张先生补的直飞仓位肯定是可以保证的,但就在沟通过程中,张先生自己去买了机票;补航班的时候航空公司休息,线上已经订好了,只是没有第一时间出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胡女士系朋友关系,胡女士接受张先生委托,为其订购旅游产品,代其将款项转交给旅游服务提供者,并为双方沟通提供便利。因张先生未向胡女士支付报酬,故本次委托系无偿委托。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张先生提出的要求退还旅游费用10598元之诉请,首先,张先生认可胡女士不是旅行社工作人员,相关旅游服务也不是胡女士为其提供的,故胡女士并非与张先生订立旅游服务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张先生如欲主张旅游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其次,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2019年12月13日张先生未能按预定行程出发并非胡女士的原因所致。在12月13日明确得知不能按期出行的情况下,胡女士亦积极协助张先生与旅游服务提供者沟通解决方案。对于胡女士在处理委托事务时的所为,张先生在微信聊天中也是表示肯定的。最后,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证明张先生曾提出过,其同意改变行程继续出行的前提是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退还其全部旅游费用,或者胡女士曾承诺过自愿代替旅游服务提供者退还其全部旅游费用。更无法得出胡女士在本案存在欺诈行为的结论。故张先生现要求胡女士退还其旅游费用10598元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针对张先生要求胡女士退还其机票差价款850元一节,因胡女士自愿表示同意退还,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张先生要求胡女士退还机票费用9010元之诉请,首先,根据张先生提交的旅游产品介绍的内容可知,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张先生提供的机票服务为北京到巴厘岛的往返国际机票,其中并未特别约定往返均应为直飞。其次,无论是张先生提交的证据还是胡女士提交的证据均能够显示,张先生与其同行人员2019年12月21日从巴厘岛返回北京的中转机票已经购买成功,相关的截图胡女士也已于2019年12月17日发送给张先生,此后张先生并未对该机票的有效性提出过异议,仅是要求改为直飞。对于该请求,胡女士表示需要与航空公司沟通。但直至12月19日,胡女士对于直飞机票补仓问题的答复仍为“机票不变,目前没有变化”。由此可知,张先生希望将返程的中转机票补仓为直飞机票的要求是在旅游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之外的一种额外需求,而对于该需求,胡女士并未保证一定可以满足。现张先生不能举证证明胡女士对于退票之后果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且在既未与胡女士充分协商,亦未在合理时间内等待胡女士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自行购买了直飞机票。故在胡女士对张先生因购买返程直飞机票支出的9010元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张先生要求胡女士返还该机票费用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同理,张先生赔偿酒店的1200元亦非因胡女士原因导致,胡女士对该损失的发生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张先生的该项诉请,亦于法无据,亦同样不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胡女士仅需退还其自愿给付的850元机票差价款,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先生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可知,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收取了报酬,应当加重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并未收取报酬,其注意义务应低于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区分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的意义在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负注意义务在程度上有所不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亦不同。 本案系因委托事务的处理引发的纠纷,纠纷双方本为朋友关系。从钱款给付的金额来看,张先生转账给胡女士要求其代为支付旅游款的金额已少于胡女士向张先生转账的金额。在张先生不能举证证明胡女士对于系列后果的产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本案无法认定胡女士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应当说,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与维持,不仅有赖于人与人之间的真诚沟通,更取决于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建议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朋友之间,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应本着最大诚意,从客观事实以及尽可能减少纠纷负面效应的考虑出发,充分沟通、理性协商,切勿因一时冲动,导致输了官司亦伤了和气。 文/ 黄杨、李燕 编辑/ 姜欣雨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