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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18份重疾险未告知,隐瞒体检异常结果……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如实告知拒赔?

 发布日期:2021/11/29 14:32:37  浏览次数:

买保险的时候,

保险公司经常会询问消费者

是否已经购买或正在

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购买保险?

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

是否有健康体检结果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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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消费者一定要慎重回答,

否则……





案例一

投保18份重疾险未告知



2019年2月,黎女士向长城人寿公司投保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人身保险投保书》中告知事项部分,保险公司询问:您是否已购买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购买人身保险合同?若“是”,请详细描述:保险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及日期。黎女士选择“是”,并在财务和其他告知说明栏中填写了在新华人寿购买的一款保额10万的重疾险。

2020年4月,黎女士被确诊为单耳失聪,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长城人寿公司进行同业排查后得知,黎女士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投保了18份保险,多数为重疾险,保额达870万元,以黎女士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黎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黎女士投保数十份保险,保额高达数百万元,在保险公司询问是否投保其他保险时,她只选择一个保额较小的告知,并未完整回答长城人寿公司的询问,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行业惯例来看,若投保人如实告知多份投保情况,会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增加核保体检的要求。连续多家投保的情况可能存在逆选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会重视投保人的累计投保额度,启动健康体检。

本案中,黎女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却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设置的考察其投保动机的相关事项,使保险公司陷入无法评估风险的境地,违背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黎女士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长城人寿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长城人寿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责任,最终驳回黎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隐瞒体检异常结果



陈先生与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重疾险、医疗险等。《人身保险投保书》中健康告知事项部分,陈先生陈述其身高175cm,体重75公斤。保险公司询问其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陈先生选择“否”。2019年11月,陈先生因冠心病等住院治疗,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得知,2016年11月2日,陈先生的体检报告提示体重指数≥28严重肥胖、脂肪肝(中度)、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降低、总胆固醇边缘升高、甘油三酯升高等。保险公司以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作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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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如实、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拒赔风险。



如何认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修正)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综合自京法网事、山东高法

转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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