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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抖音短视频特效道具,法院判决停止使用并赔偿20万

 发布日期:2021/12/2 8:55:50  浏览次数:

澎湃新闻记者 陆玫

“模仿”抖音短视频特效道具,法院判决停止使用并赔偿20万

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

11月3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状告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北京某公司停止在其短视频应用程序中提供被诉特效道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为短视频App抖音运营方,与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同属于字节跳动集团。

“模仿”抖音短视频特效道具,法院判决停止使用并赔偿20万

“窗花剪剪”特效道具演示图

本案涉及的短视频人机交互特效道具,是2021年2月上线抖音平台的“窗花剪剪”,曾在湖南卫视小年夜春节联欢晚会推广。其通过设置窗景和红色纸张、识别用户鼻尖作为剪刀进行剪窗花并动态展开呈现在屏幕上。

北京某公司将“窗花剪剪”模仿至自家短视频平台。抖音方面认为,“窗花剪剪”特效构成视听作品;但被告认为“窗花剪剪”独创性部分主要源自用户且其中的内容为思想或公有领域元素,故不构成视听作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窗花剪剪”特效连续画面的呈现体现了作者选择和安排,具有创造性,符合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的要求。且作者在场景设置、元素创作、画面衔接等方面进行具象的创作,对于剪窗花这一主题思想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不应认定为属于思想范畴。“窗花剪剪”基础展示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被诉特效道具虽在元素的外观上与窗花剪剪存在差异,但整体展示过程和元素内容高度的相似性很难以巧合解释,故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其应用程序提供被诉特效道具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责任编辑:谢春雷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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