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
遗赠也有有效期?!
本期鹏法君说法中
刘某过世前立下遗嘱 将自己的一块名表赠与好友张某 张某当时并未表示接受 还是放弃遗赠 直到三个月后的一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为张某 过了三个月才表示接受遗赠 已经过了法定期限 所以这块手表 已经不属于张某了 鹏法君在此提醒大家 知法 懂法 鹏法君说法 我们下期见! 供稿:公关处 图片:网络 编辑:林思霞 转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才找到刘某亲属
想拿回这块手表
然而,刘某亲属却告诉张某:
这块手表,已经不属于你了
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如果你想接受遗赠
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
六十日内表示接受
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记住了哈
六十日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