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买到“凶宅”诉请退房
新余一业主将房东诉至法院 法院:不影响对房屋本身的使用
开开心心购买一套学区房用于子女读书,孰料入住后才得知,房屋内曾经因煤气中毒死过人,感觉买到了“凶宅”的购房人顿时傻了眼。
购房人在申请退房遭遇拒绝后,直接将房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煤气中毒属正常死亡,未能达到普通民众无法接受的程度,驳回了退房的诉讼请求。
无奈之下,购房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煤气中毒死亡已过10年之久,既未达到普通民众无法接受的程度,也不影响买家对房屋本身的使用,况且房东也不存在欺诈的违约行为,判决维持了原判。
购学区房发现是“凶宅”
再次来到新余市城南团结西路某小区内,市民孙某仍感到些许后悔。令她不安的,是她在小区内新购的一套房屋。
2021年3月10日,为了子女读书需要,新余市民孙某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学区房,房屋建筑面积93平方米,总价62万元。在缴纳了18万元购房定金后,4月13日,房东李某便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她。孙某验房时发现,冰箱里放满了中药,这让她有些疑惑。
“房东李某告诉我,这都是她妈妈治疗头痛的药物。”孙某没有多想,便花费1万元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后,直接住了进去。
在与小区邻居的闲谈中她得知,“房子里曾经死过人”。从孙某播放的一段来自邻居的语音可以听到,“老人家一直独居在房屋里,走的时候是75岁,是一氧化碳中毒,就在卫生间里。”
这不是‘凶宅’吗?”孙某直接懵了,便搬了出来,没敢再住进新买的房内,“我买这套学区房是为了给小孩读书用的,现在变成了“凶宅”,这哪敢再住下去。”
但是,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今年11月30日前,孙某需要支付购房首付款,以便办理房屋贷款。然而,孙某认为,自始至终房东和中介都没告诉过她关于“凶宅”这件事,否则不会购买,她现在要退房和赔偿。”
退房遭拒诉至法院
但是,孙某的退房之路并不顺利。
“我多次和卖房人和中介公司进行沟通,对方都表示并不知道房屋内曾死过人,不接受退房。”孙某说。
孙某进一步了解得知,2019年11月11日,房东李某是从房屋原所有人张某手中购买案涉房屋的,此前一直是张某的父亲张小某在此居住。而煤气中毒死亡的,正是张小某。
“房东李某入住后知道了死人的事情,着急甩锅,买房没满1年就把房子挂上网出售。”孙某说。
李某不同意退房,孙某便找到了房屋中介,但对方表示,案涉房屋内死过人的情况就连房东李某都不知情,房屋中介就更不知情了,不会同意退房。
无奈之下,2021年5月31日,孙某便将李某诉至法院,称李某在出售案涉房屋时故意隐瞒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导致孙某订立购房合同的目的落空,要求判令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并赔偿1万元装修费。
一审:煤气中毒属正常死亡
近期,本案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李某辩称,在与孙某签订购房合同时并不知道案涉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今年5月房屋中介询问是否存在此事时,李某便立即向前房屋中介进行确认,可对方也表示不知情,所以李某无从知晓案涉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
对于售房一事,李某表示,为了方便老人接送小孩上下学,李某全家便搬去了父母家居住,案涉房屋因此空置下来,才选择对外出售。
在庭审中,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案涉房屋原屋主张小某确实于2011年2月11日因煤气中毒事故在屋内死亡。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张小某在案涉房屋内死亡是否构成非正常死亡,是否达到严重违反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致影响孙某购买案涉房屋的程度,从而导致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进一步分析称,司法实践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通常指凶杀或自杀事件,而煤气中毒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世事无常,应认定张小某的死亡属于正常死亡,该事件未能达到普通民众无法接受的程度,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外,孙某也没有对李某、房屋中介提出过特殊要求,对方未告知张小某死亡事件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不影响孙某实现合同目的。
据此,7月24日,法院驳回了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不属于欺诈”维持原判
“我无法接受这一结果。”接到一审判决结果后,孙某选择了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孙某认为,非正常死亡包括煤气中毒死亡,而李某与其订立购房合同时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故意隐瞒案涉房屋出现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重大事实,应当退房并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内的意外死亡事件距离本案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已过去了10年之久,该意外事件可能会影响买家的心理,但并未达到普通民众无法接受的程度,也不影响买家对房屋本身的使用。况且孙某在购房时也委托了中介机构,可以多方详查案涉房屋具体情况。
二审法院还指出,孙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明知案涉房屋发生过煤气中毒死亡意外事件而未告知的欺诈行为,李某并不存在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
11月4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内容来源:新法制报(文/图 郭静 记者戴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