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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酒后找茬儿动手 这样的“弱者”法律不予保护

 发布日期:2021/12/10 9:01:56  浏览次数:

来源:青岛信网

信网12月9日讯(记者 王琪 通讯员 葛贞 谭美娜)55岁的赵某与63岁的李某是同一小区的住户,空闲时还曾一起钓鱼、“侃大山”。谁曾想两人却在年幼的孩子面前大打出手,甚至引发了一系列民事、刑事及行政纠纷。

2020年10月11日中午,赵某驾驶四轮电动车外出归来,在小区内偶遇酒后带孙子玩耍的李某。孩子拉着李某硬要向路中间走,正巧拦在赵某缓慢行驶的车前。李某酒劲儿大发,走上前叫嚷道,“你怎么开的车,差点儿撞到我大孙子!”

赵某看着醉醺醺的李某不愿跟他一般见识,向后倒退并调整方向准备绕行,李某却再次上前阻拦。为此,双方发生口角,李某干脆拉开车门,将赵某拉下车继续与之争吵。

争吵间,李某打了赵某一耳光,赵某没有还手而是选择立即报警。不成想这一行为更加激怒了李某,他上前撕扯着赵某,忍无可忍的赵某持拳还手,李某则抱摔赵某致其颅内出血、颅骨骨折、椎体压缩骨折、左手第一掌骨骨折。后赵某之伤经鉴定构成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莱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同时依法赔偿了赵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因案发时李某年满60周岁,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市政府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赵某仍然不服,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系对殴打60周岁以上老人从重处罚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而本案第三人李某酒后故意挡住赵某去路,不仅将赵某强行拉下车,还率先动手将赵某殴打致伤。从本案的起因、双方的主观过错以及在整个纠纷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看,李某并不属于弱者,反而处于强势地位,故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赵某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在本案诉讼期间,莱西法院向公安机关释明立法本意并达成共识,公安机关主动撤销了对赵某的处罚决定,原告赵某也撤回起诉,该案圆满审结。

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殴打老人的行政处罚相对较重原本是情、理、法的有机结合,但如果机械适用该条款,而忽略事件起因、过程及社会影响力,那便与立法本意及公众朴素的价值认知背道而驰,将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透过现象看本质,若形式上的弱者恶意“找茬儿”、故意“挑事儿”、专门“碰瓷儿”,法律不仅不予保护,反而要根据其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追究相应责任,这才不违背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立法本意,也是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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