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起,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关某在A公司开设的直播间内多次发表含有贬低性词语的评论,侵害A公司名誉权。A公司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关某使用侵权账号在直播间内连续15日发布赔礼道歉文章。若关某不履行,法院将依申请在全国性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
判决生效后,关某未履行道歉义务,故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告知双方当事人,尽管法院可以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于全国性报刊上,但在直播间进行道歉既能达到“恢复申请人名誉”的效果,又能省下被执行人的登报费用。经过沟通,双方均同意以“直播间道歉”的形式履行判决义务,并对“道歉声明”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 但由于直播间系统限制,只能一次性发表30个字符的评论,关某以“系统限制”为由提出无法履行道歉义务。承办人再次组织双方协商,决定于每晚21:00-21:30的流量高峰时段,由关某分段发表“道歉声明”内容,并通过“截图”、“录屏”的方式记录道歉过程以备查询。 11月8日至11月22日期间,关某连续15日在A公司直播间履行道歉义务。直播间吃瓜群众纷纷表示:“每天定时来道歉,都道歉成钻粉了。” 申请执行人表示,经过15天的道歉,店中客人均已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原先侵权言论造成的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消除。关某也在连续15日的道歉过程中认识到,在网络空间中也要注意言行举止,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仅会给他人造成困扰,自身也将承担不利后果。
转自:杭州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