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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秀:通过“人肉搜索”来维权,可行吗?

 发布日期:2021/12/27 11:17: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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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人肉搜索”来维权

可取吗?

,时长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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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秀,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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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顾客彭某通过微信让朱某为其代购口红和化妆品,并向其支付价款176元。朱某发货不久后发现自己错发成了两瓶精华液,于是立即联系彭某,但彭某未回复,还将朱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


●  朱某随后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动态要“有偿人肉”彭某,并公布了彭某电话,附上了微信聊天截图。彭某的手机随即收到许多从全国各地拨打来的电话。


●  当日下午,彭某重新加朱某为微信好友并道歉。朱某要求彭某将货品寄回,而彭某称已经使用其中一瓶。朱某表示只能补差价600元将货品买下。


●  当晚,某用户在微博发帖,附上朱某与彭某微信聊天截图,彭某的姓名、身份和社交网络名称都被一一“爆”出。事件一度登上了当天的热搜排名榜。


●  彭某将货品差价600元支付给朱某,并要求朱某道歉。在孰是孰非问题上,两人再次产生分歧,彭某遂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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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问答


主持人

对于这件事,不仅是被搜索的顾客起诉至法院了,代购方还提起反诉,这是怎么回事?

顾客彭某向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朱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及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且持续不少于30天,并赔偿公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而朱某则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彭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及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且持续不少于30天,同时也要求赔偿各种费用。

刘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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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那对于双方的诉讼请求,法院怎么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件起于朱某发错货,而彭某开封使用,双方对退货和补差价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引发网络热议。朱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有偿人肉”彭某,并且通过相关人员在微博“X大学超话”中发帖“人肉搜索”彭某,导致彭某真实身份、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散布,此行为侵犯了彭某的隐私权,超越了正常维权的合理限度;彭某作为买家收到并非自己所购买的产品却开封使用,并不作回复处理将卖家拉黑,对引发该事件热议亦存在过错

刘春秀


主持人

一审法院给出了怎样的判决?

龙岗区法院判决,朱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天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以及微博上公开发布向彭某赔礼道歉的文章一篇,并持续保留十五日,赔偿彭某公证费4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朱某的全部反诉请求。朱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刘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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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原审根据朱某与彭某各自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影响范围,判令朱某向彭某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关损失并无不妥;因涉案事件系因朱某的行为引发至网络上,原审据此驳回朱某的相关诉求正确,予以维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持人

我们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类“人肉搜索”进行约束和管控吗?

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刘春秀


主持人

对于像朱某这种个人代购,发生类似的纠纷时,有什么好的维权方式吗?

彭某与朱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找网络平台解决、找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朱某不能因为维护个人权益而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当注意合理维权和侵犯个人隐私之间的合法限度。

刘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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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这个案件都有哪些典型意义?

如何通过合法便捷的渠道解决纠纷,让双方遵守合法和诚信原则,是这个案件提出的思考。朱某和彭某的纠纷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而朱某将彭某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违反了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任何合法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有一定边界。每个人在行使合法权利时要注意,切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刘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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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中院公关处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电集团《法观天下》

图片 | 网络

编辑 | 马丽敏

转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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