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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猝死前总加班,公司要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22/2/9 8:53:02  浏览次数:

2021年度合肥法院典型案例

梁某等诉某包装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关键词:劳动者 生命权

  【案情简介】

  胡某某于2015年入职某包装公司,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0年10月16日8时左右,胡某某上完夜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后因脑干出血、心脏停搏,经医治无效死亡,年仅41岁。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梁某等三人提起诉讼,认为某包装公司安排胡某某长时间加班加点,胡某某生前12个月中有绝大多数月份加班工时超过100小时,每天加班时间最长8.32个小时、最短2.25小时,发病死亡当月仅半个月已完成188.7小时工时。公司忽视保障胡某某身体健康的基本责任,侵害了胡某某的生命权、健康权,最终导致胡某某病亡,要求某包装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考虑胡某某年龄状况、发病时间、救治情况、工作状况,以及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该案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某包装公司的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某包装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某包装公司均服判。

  【点评】

  近年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少数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长期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既包括对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的保护,也包括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本案系劳动者延时加班影响劳动者生命安全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是超时劳动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的缩影。企业谋求发展、塑造企业文化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该遵守国家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劳动者权益。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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