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邓某于2020年3月25日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工作岗位为外卖配送员,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6天;报酬为计件支付。协议还约定,提供劳务期间,邓某应遵守规章制度,达到公司的各项要求和标准;无法在协议期限内提供劳务的,邓某需提前3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邓某入职后,由公司当地配送站的站长负责管理。按照排班表,配送员分早班、中班、晚班、应急队和兼职几种类别,邓某被安排为晚班。 2020年10月4日晚上11时许,邓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摔伤事故。为认定工伤,邓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他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处 理 结 果 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 件 分 析 本案中,邓某虽然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从表面上看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在实际用工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邓某制订了周密的工作排班计划,要求邓某接受规章制度的约束并接受公司方管理人员的直接管理,应认定为双方形成了较为紧密的人身隶属关系。 结合邓某所从事的工作系公司的主营业务,仲裁委最终认定邓某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李静静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