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0年5月4日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从事二手房中介销售工作,当天,双方签订岗位考核及业绩分配协议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劳动者擅自离职或单方辞职未经用人单位书面批准的,用人单位有权处理劳动者离职前尚未完成的中介事务和离职后所收到的提成,甚至可将该部分提成归入用人单位。
2020年5月13日,陈某销售房屋一套,当日签订房屋成交合同,按照公司规定,陈某应得销售提成4600元,待房屋过户至买方后获得。2020年6月,陈某递交《员工离职申请表》,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经房地产经纪公司同意后,他离开工作岗位。
2020年7月,陈某参与销售的房屋完成过户交接手续,但公司以劳动合同解除时房屋买卖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且《保密协议》约定员工离职后无权获得提成为由,拒绝向陈某支付销售提成4600元。陈某为此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陈某销售提成4600元。
争议焦点
劳动者离职后,提成是否该全额支付?
案例分析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房屋销售提成属于工资构成中的计件工资的一种,属于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完成该计件工作后依法足额支付。因此,本案中房地产经纪公司拒绝支付陈某销售提成的理由不成立,公司不能以合同约定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
2020年6月,陈某与房地产经纪公司劳动合同解除时,虽然房屋买卖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地产经纪公司未收到房屋买卖方手续费,但陈某在从事房屋销售过程中,已完成其岗位职责,履行了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为公司创造了经营利润,且他离职后房屋已顺利过户,公司拒绝支付提成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存在。
而且,陈某是经公司同意后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也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擅自离职和单方辞职未获同意的情形。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陈某工资提成。
(作者:朱训玉 陈莉 江苏省宿迁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