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249
丈夫打欠条借款 出借人把钱转入妻子账户 事后妻子却称对借款不知情 拒不履行共同偿还义务 该笔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张某因家庭经营生意需要,向刘某借钱,并出具一张借条,其内容为:“借条 今借刘某(400000.00元)肆拾万元整 张某 2021年1月16日”,上面有张某的签名。当天,刘某向张某妻子王某的账户转账400000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讨,王某辩称虽然刘某向其账户转账400000元,但其对这笔借款不知情,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刘某无奈,遂将夫妻俩起诉至法院。
经法庭调查核实,借条虽由张某一人出具,但借款400000元系由刘某直接转至张某妻子王某账户。张某在庭审中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生意需要,且刘某与王某之间有多次银行转账往来,应认定该笔借款系基于张某和王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对于王某辩称其对转账400000元不知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郯城法院将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张某、王某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面对夫妻一方出具借条的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有针对性的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向法庭提交,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