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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某是一名装修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时认识了做装修工程的马某,2018年至2020年期间,周某受马某雇佣安排,在多个地点完成了装修工作,并经过马某的签字结算。但支付劳务报酬时,马某称,装修工程是A公司承包,自己是项目负责人,由于A公司尚未结清项目款,目前无法支付全额劳务报酬,马某只向周某出具了本人签字并盖有A公司印章的欠条。2022年,一直未收到劳务报酬的周某共同将马某和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劳务费用。审理过程中,A公司否认周某是其公司员工,不应支付劳务费用,对雇佣周某并不知情,只因公司装修工程交由项目经理马某负责,公司印章交由马某管理。周某也称务工时对A公司承包装修工程并不知情,只接受马某的指派完成工作。最后,经人民法院依法调解,被告马某同意向周某支付剩余劳务费用。 02 律师点睛 民法典确认了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属于双方平等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雇主有义务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劳动者未接受企业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未接受企业规章制度要求,雇佣者未以企业名义指派劳动者,劳动者只对雇佣者个人的指示提供劳务,则劳动者请求雇主支付劳动报酬更容易得到法律的保障。但另一种情况,如果雇佣者以企业名义为劳动者指定工作地点和内容,办理工牌,购买意外保险,要求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等,那么劳动者便有理由相信是为企业提供劳务,即使雇佣指派和现场管理为个人所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也应当和雇佣者个人承担连带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