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性行为,因为没有采取避孕措施导致女方宫外孕,需要切除一侧输卵管,男方该不该为此承担责任?此事中是否双方都有责任?
近日,
佛山女子小花(化名)就因此事
将前男友阿明告上法庭……
原告:未做避孕措施输卵管遭切除
2014年12月,当时27岁的小花与23岁的阿明建立了恋爱关系。小花说,她本来打算在自己调养好身体后再结婚生育,但是阿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避孕措施。
2015年5月22日,经佛山某医院检查发现,小花左侧输卵管妊娠(宫外孕)。经诊治,小花不得已进行了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术。经鉴定,小花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花称,这件事情除了给她带来了经济损失外,精神饱受打击。2016年7月,小花一纸诉状将阿明告上法庭,要求阿明赔偿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在答辩状中,阿明声称,在小花住院前的两个月,他已经离开了广东,与小花并无亲密接触,更不可能导致她怀孕。小花作为成年人,也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自身过失导致的后果,只能由小花自己承担。
一审:阿明对造成小花怀孕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证据,两人曾于2015年4月26日、5月1日在佛山的酒店开房,因此阿明声称小花住院前两个月内不在广东的说法不成立。同时根据小花提供的双方的聊天记录,法院认定阿明造成小花怀孕的事实。
法院认为,阿明和小花在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双方均未采取避孕措施,并致使小花宫外孕,故阿明对造成小花怀孕存在过错。同时,阿明在双方短信中也已承诺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阿明应对小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2016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阿明应向小花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8万余元。
阿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他的行为与小花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因为他们在恋爱期间发生亲密关系的行为,是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他没有加害的故意,没有任何过错。
如果阿明不采取避孕措施,小花是能够感知并选择不发生性关系,既然事发时小花并未阻止或者反抗,那就可以推测阿明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同意,由此发生的后果也应当共同承担。
目前的证据不能确认小花的怀孕是因阿明而起,退一步来说,即使阿明与小花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但导致宫外孕的机率很小,这种情况最多属于意外事件,加害人可以主张意外事件而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小花回应称,她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自己怀孕是因阿明而起,阿明的说法纯粹是为了推脱责任。
二审:事件属意外法院判赔6.5万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花提交的其与阿明之间的短信沟通记录、租用房间的网上登记记录、住院病历等证据材料,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反映小花宫外孕事件发生在双方交往期间,小花的损害与阿明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指出,阿明、小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恋爱期间发生亲密关系而未采取避孕措施带来生育、宫外孕等风险理应清楚。各方对此未能举证证实对方存有过错。故此,小花因宫外孕造成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归于意外事件较为合适。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小花损失认定的基础上,佛山中院终审酌定阿明向小花支付6.5万元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