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晚上在小区内部道路慢跑,与正在遛狗慢跑的王女士相遇,王女士见状欲收回狗绳,双方避让不及,导致张女士绊在狗绳上摔倒受伤。张女士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手机维修费,共计4646.8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王女士需向张女士赔偿医疗费84.64元和手机维修费1735.2元。
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士诉称,事发当晚九点左右,张女士在居住的小区内沿社区道路顺行慢跑,行至小区西门附近时,王女士牵狗逆向跑过来,此时天已黑,王女士在发现张女士后,将狗绳抬高欲将狗牵回,张女士躲闪不及,被抬高的狗绳直接绊倒在道路中央。第二天,因右腿疼痛未减轻,张女士自行去医院检查,并自行去维修了手机。事后通知王女士,王女士拒绝承担责任,也拒绝调解,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被告王女士辩称,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当时其遛狗时遇到张女士,便想要收回狗绳,但是张女士速度太快,所以摔倒。张女士摔倒后,其立刻报警。民警来后,张女士确实腿有擦伤,但是张女士自己检查说没有骨折,并拒绝了去医院。后来其几次联系张女士,张女士仍然没有同意去医院。事发时张女士逆行跑步而且小区路灯较暗,其并非故意,张女士自身也有重大过失。故仅同意赔偿张女士医药费,其余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可见,养犬人在携犬外出时,对行人有合理的避让义务。该义务旨在规范养犬人或管理人对犬只采取恰当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维持犬只所处环境的安全性和适宜性,保障行人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危险。本案中,王女士在小区内遛狗慢跑时,虽对犬只使用了束犬链,并由其本人牵领,但考虑到事发地点为小区内行人可通行的道路,事发时间为夏季夜晚,通行人员人较多的时段,故王女士应当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有效防止犬只或束犬链对他人造成影响。事发时,王女士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张女士绊在束犬链上摔倒受伤,王女士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小区内夜跑时亦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留心观察周围环境,故张女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王女士的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王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关于张女士的损失金额,张女士主张的医疗费及手机维修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张女士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经核实,张女士的损失为:医疗费105.8元,手机维修费2169元。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张女士医疗费84.64元、手机维修费1735.2元,以上共计1819.84元。 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是犬绳将人绊倒导致受伤,并非是动物致人损害,因此,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九章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而是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携犬人对携犬行为可能产生的相应后果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行人通行的路段,携犬人应注意避让行人。携犬人如未能及时合理避让造成损害结果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本案中王女士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侵权人张女士在小区内夜跑时也应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警惕周围环境,及时避让危险。张女士未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被犬绳绊倒,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王女士的责任。 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的基本规则是比较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过错大小。通常采取的标准是:(1)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来判断过错的大小,行为危险性越大、回避危险能力越强,则过错越大;(2)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判断过错的大小,行为人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程度越大则过错越大。同时,对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过错衡量标准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被侵权人应采取较低标准或主观标准衡量其过错程度。本案中,根据上述标准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王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在此,有必要提醒各位宠物狗饲养者遵守养犬的相关规定,预防可能的风险及引发的纠纷。根据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不系犬绳属于违法行为,系犬绳后携犬出门也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在防止犬只造成不利后果的同时也需严防犬绳伤人,犬绳长度建议不超过1.5米。 同时,提醒夜跑爱好者,夜晚光线较暗,对视线有一定影响,且除专门跑道外的其他场所可能存在路障或其他危险,导致夜跑风险较高。尤其是在人群较多的小区道路或车辆行驶的马路旁边,夜跑者需高度注意周围环境,避免速度过快。如果发生事故,而夜跑者自身存在过错的,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跑步虽建康,夜跑还需谨慎,安全应放在第一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