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择和购买消费产品时,通过订立书面合同,对重要的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不仅能更好地约束双方行为、保障自身权益,也能为将来的纠纷解决提供充分依据。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当在消费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益时,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案情简介 王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甲公司购买小型普通客车。因王某对新车仪表指示不熟悉,且车辆没有任何针对冷却液温度过低的警告提示,当日并未发现明显异常。后王某发现车辆冷却液温度过低,且指针来回波动。经多次沟通,厂家及甲公司告知王某车辆一切正常。王某认为,甲公司故意隐瞒车辆冷却液温度异常的事实,在完成销售后继续欺骗王某,是为了达到让王某购买车辆的目的,存在主观故意,故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及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向王某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进而是否应承担退货并三倍赔偿购车款等款项的赔偿责任。对于该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未对何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作出特别规定,故应当依据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认定“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王某以经其自行检测,甲公司向其销售的案涉车辆的水箱温度乱跳、且冷却液温度过低导致其冬天开车会冻脚而甲公司向其进行了隐瞒为由主张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首先,依据现有证据显示案涉车辆已取得合格证,且数次的检验、保养记录均未显示王某提出质疑的发动机冷却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其次,王某提交的网页查询资料、汽车OBD测试仪测试数值、甲公司检修仪器所读的数值和微博询问记录、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存在发动机冷却系统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或企业标准的情形;最后,王某未举证证明甲公司向其销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故意告知与车辆状况不符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王某系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购车行为的情形,据此,法院认为王某有关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证据不足,其以此为由要求退车、退还购车费用等款项并要求进行三倍赔偿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为了引导消费者正确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如下: 第一,重要的合同条款不能遗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因此,不管是从事前约束行为的角度,还是从事后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合同在民事交易活动中的地位都不容忽视。对于消费产品买卖合同而言,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必须要进行明确约定,例如:消费产品的性质、性能、指标等等。在如今经营者都采用格式条款或格式文本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消费者对上述内容一定要仔细审核,如果存在缺失或者相关约定明显不利于己方,那么应当积极与经营者协商。 第二、注意保存证据。《民法典》对某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做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对制造和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但因惩罚性赔偿的严厉性高于一般性民事赔偿,故在适用上也赋予了诸多限制。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如确实发生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在主张自己的权益时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 第三、消费者应正确识别“欺诈”的认定标准及“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的认定标准需满足: 1、欺诈人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2、欺诈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如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等。 3、被欺诈一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4、欺诈的行为和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万晓丹 编辑/海淀法院 姜欣雨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