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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网红“双十一”线上带货,商家却拒付服务费尾款……

 发布日期:2021/11/17 17:18:17  浏览次数:

尾款已付清

“吃土”第一名

盘点这个“双十一”

你被“薇娅”“李佳琦”们

“种草”了哪些好物


随着网络直播与电商的深度融合

“网红带货”“种草营销”等

渐渐成为商家们较为热衷的推广方式

然而,却也有商家

因为一份线上商业推广合同

而成了被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就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为了备战“双十一”

宁波某传媒公司曾与上海某餐饮公司

签订了一份《网红线上商推合同》

约定由传媒公司旗下指定的6名“网红”

在其各自的微博账号上

对餐饮公司的内容进行推广和宣传

餐饮公司需为此支付网红基础服务费

及微博操作费共计38.1万余元


然而,活动结束后

餐饮公司却仅支付了15.2万余元

传媒公司多次发函催款

但餐饮公司却在回复函中明确表示

将不再支付剩余未付款项

传媒公司无奈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传媒公司诉称

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权利义务明确

其已就商推服务履行完毕

餐饮公司也理应遵照合同约定

支付剩余服务费22.8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餐饮公司辩称

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了高管层调整

在对公司业务开展核查时发现

此次6名“网红”的推广价格

竟高出市场报价的2.41倍

且行业惯例中

也没有另外收取微博操作费的做法

同时其认为在此前双方合作的

“618”活动及“双十一”预热活动中

对方也存在未按约履行义务的问题

遂决定不再支付剩余款项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的《商推合同》真实有效

应当予以遵守

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

也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被告理应在签约前充分了解行情

如果认为报价过高亦可另行寻求合作

现既已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即表示认可约定的服务报价

现原告已按约完成微博推广义务

被告以合同报价虚高、显失公平为由

拒绝支付剩余服务费

明显缺乏相应证据证明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判决

餐饮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及相应违约金

后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亦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目前,网红直播推广服务的收费主要依靠市场调节,这就要求相关主体在参与此类活动时,应当充分了解市场行情,或通过比价等方式,尽可能多地收集、知晓市场信息,从而作出理性、慎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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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线索提供丨商事审判庭、周浦法庭
本文作者丨王英鸽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转自:上海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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