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公司经由中介将二手车卖与赵先生,后发现车辆在过户前由赵先生驾驶时产生10万元行政罚款。该罚款由远程公司代为交纳,故其将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支付代交罚款1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远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远程公司诉称,2018年9月7日,该公司经车辆买卖中介人员将京牌中型普通客车出售,获得转让价款35000元。因车辆上有抵押贷款,当日交付车辆后未过户,后中介人员又在9月中旬将该车转卖给了赵先生。远程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将该车辆办理解押,后又通过中介联系赵先生,要求其过户,赵先生一直未予以回应。后该车辆被交通执法队扣押,需远程公司配合去交通队把车辆领出来才能过户,赵先生才告知此事。2018年12月,双方办理了该车的过户手续。2019年10月,远程公司查询征信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因未履行行政处罚10万元罚款的行为,被交通执法总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远程公司向交通执法总队交纳了罚款10万元,故该公司诉至法院。 赵先生辩称,其于2018年12月从中介手里收到二手车并办理过户,大概花了6万元。之前没有看到车辆,所以不同意远程公司的诉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通过中介人员从远程公司购买涉案车辆后,远程公司虽然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已失去了对车辆的支配和控制,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因此不应对车辆交付后造成的违法损害等后果承担责任。而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赵先生或其指示的人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规范合法驾驶和使用车辆。赵先生在取得涉案车辆后,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情况,指派驾驶人员驾车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导致车辆被扣押处置,并由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罚款等处罚。赵先生对此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远程公司代为交纳了10万元罚款后,有权向过错人赵先生进行追偿。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二手汽车属于动产,故在进行过户转让时应当谨慎审查相应事项,避免因为疏忽大意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首先,卖车人应当谨慎审查买车人身份信息,尤其是对其购车资质、资信能力等重要因素应严格审查,通过中介等渠道卖车更应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认识盲区,买车人则应当对二手车车辆来源、现状、是否存在违章或涉嫌违法、是否缴纳税费等情形进行甄别;其次,买卖二手车应签订书面合同,对相关权利义务事项进行全面准确规制,避免口头粗糙约定产生争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方面,二手车过户应当及时迅速,切勿产生交付和过户间隔时间太久的情形,交付和过户不及时均可能给买卖双方造成难以解决的困扰和麻烦,甚至是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另外,在办理二手车过户时手续亦应当齐全规范,以解决后顾之忧。 文/ 徐星星 编辑/ 姜欣雨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