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行业的爆火,机构和主播之间的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据统计,2019年直播相关纠纷案件数量已达到2015年的20倍。
日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某经纪公司向旗下网红索赔违约金540万元,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01
经纪公司签约女主播,合同期限为3年
倪某是淘宝平台主播,2019年3月,倪某与A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决定由该公司作为自己在直播行业、电子商务、红人行业等商业运作方面的独家经纪公司。
双方约定:所获报酬对半分配;直播账号共同设置并知悉密码,未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可变更,账号不得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其它用途;合作期限为3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但争议解决之前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还约定,合作期限内若倪某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倪某按照合作期间的总收益的5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A公司损失的,倪某应予以补偿。
02
双方起争执,经纪公司索赔540万元
随后,A公司将其淘宝直播账号与原告绑定,并提供直播设备、辅助人员等设施和费用。倪某的直播收入分为佣金收入和V任务收入,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A公司在直播中共计分得佣金23.57万元,双方认可的V任务收入金额为9.29万元。
2019年12月,因双方就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事宜未能协商一致,A公司要求倪某暂时停播。后倪某仍以原告公司签约主播的身份进行直播,但电脑等直播设备已交还A公司,A公司也不再支付直播团队工作人员工资。2020年10月,倪某与A公司解绑,并签约了新公司。
2021年2月,A公司将倪某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倪某赔偿违约金540万元。
03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被告赔偿10万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纪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方式和条件做了明确约定,被告与原告解除淘宝直播账号绑定,并已签约新公司,导致《经纪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原告未通知被告直接起诉解除合同,故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21年2月(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日期)。
《经纪合同》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及方式有明确约定,该解除条款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单方向淘宝申请解绑,不再为原告提供直播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在2019年12月15日要求被告暂停直播后,未及时为被告安排工作,在此期间未为被告继续提供直播设备及经纪活动资源,亦未再为被告团队工作人员支付工资,仍按《经纪合同》的约定分得被告50%的直播佣金,故原告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的解除亦存在过错,该行为可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同时,被告在与原告合作前已从事直播行业多年,并非直播新人,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网络流量,原告为被告的直播工作投入有限。
考虑双方的违约过错程度、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原告的实际投入、预期利益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等,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腾讯视频
转自: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