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满父母再婚
能否以此为由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儿子不满父亲再婚,不履行赡养义务,继子至法院起诉亲生子要求赔偿的其他婚姻家庭纠纷。
李大爷与王老太系再婚夫妻,两人婚前各育有一子小李和小王,都已成年。 因反对父亲再婚,小李对父亲冷淡至极,与王老太也是矛盾频频,二位老人只能在外租房。小王不忍老人受苦,遂接去自己家中一同生活。后李大爷罹患癌症,王老太和小王陪伴照料李大爷并支付了高额医疗费等,小李仅偶尔探望,未主动承担过分文。 李大爷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用。不料,李大爷医治无效去世,案件终结。 小王与王老太一手操办了李大爷的丧事后,小王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其预先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丧葬费,赔偿其因照顾李大爷产生的误工费等合计14万余元。 小王诉称 小李作为李大爷的儿子,具有赡养义务,应当为父亲养老送终,然而小李不闻不问,小王本无任何义务,但为了老人着想,只能代其承担了儿子的责任,故依照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小李偿还上述费用。 小李辩称 李大爷病前有积蓄,并有租金、残疾补贴和工资等经济来源,日常生活简朴,有能力承担自身生活费及医疗开支,其无需承担赡养义务,也无需小王垫付该些费用。至于老人的丧事,小王并未同其商量,也未通知李家的亲属参加,小王主张的墓穴费用,也未实际使用,故不应由其承担。且自己需要抚养女儿和归还房贷,经济拮据,无力承担赡养义务。而王老太作为李大爷的配偶,也对其有扶养义务。 >> 第三人王老太称 李大爷的医疗费、生活费、丧葬费均由小王支出。自己疾病缠身,医疗费支出大,收入不足以抚养李大爷。 后经再三询问,其承认用李大爷生前积蓄支付了部分费用。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小李作为李大爷的独生子,是其近亲属中唯一具有劳动能力和稳定收入来源的人,于法应对父亲承担起照顾的责任,特别是在李大爷病重期间更应及时送医救治、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王老太作为李大爷的配偶同样负有扶养义务,但因年老体弱,精力和收入都不及小李,因此李大爷生前医疗费等开支理应主要由小李承担。 李大爷生前虽能以自身收入来源负担日常开支,但巨额医疗费透支了有限的积蓄,也为此一度与小李对簿公堂。至于小王,其与李大爷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并不当然负有支付李大爷大额医疗费用的义务。李大爷病后,小王常陪同治疗并照顾生活,系因多年共同生活,辅助母亲而为之,也是对疾病缠身的李大爷的体恤,行为本身体现了道德担当,并非无因管理。 结合李大爷生前的收入、积蓄、养老金余额,为治疗疾病所产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丧事办理的实际情况,王老太的个人状况,并考虑到小王分担了本应由小李承担的照顾之责,法院酌情判决小李向小王补偿垫付的费用6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包括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均不因此而消除。赡养人不仅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还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情感慰藉。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孝老敬老表达了子女对父母感激敬爱的情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作为子女,应孝敬父母,关注父母精神世界,让父母度过幸福安康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