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开摩托,
被交警查获并被吊销了驾驶证。
男子喊冤,
他认为即使处罚
也只能取消其骑摩托的资格,
不能连开小汽车的资格都没了,
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张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被民警查获,交警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张某不服,他起诉称,自己取得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包括C1(小型汽车)以及E(普通二轮摩托车)。两种车型的驾驶资格有不同的报考程序、考核方法等,属于两种不同的行政许可。张某认为,他仅违法驾驶摩托车,却连小汽车的准驾资格也取消了,有失公正,因此请求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罚。
交警部门表示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类的处罚种类,其实施的效果应当是导致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失效或者灭失。机动车驾驶证是一个整体,准驾车型是当事人取得驾驶资格的车型范围,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当然包含剥夺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
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相关意见也明确,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市交警支队认为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首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即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并未限定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
其次,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目的来看,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对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并不因准驾车型的变化而降低或消除这种隐患。
再次,从执法功能来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进行制裁,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其今后再醉酒驾驶任何种类的机动车,而非狭隘地指向醉酒驾驶某类车型。
可见,取消醉酒驾驶者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资格的处罚方式是必要且适当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