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最终经过调解,公司方赔偿男子17.8万元。 彭某原是一家包装厂的工人,因厂里的报酬不高,他决定另谋出路。 2020年10月1日,彭某到某塑料公司面试造粒、送丝工作,公司要求他第二天就开始上班。 10月2日,因原包装厂临时找不到替代的工人,不同意彭某辞职,彭某遂找亲戚在塑料公司帮他代班一天。 10月3日,彭某顺利辞职后到塑料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的是,彭某在工作了数小时后不慎受伤,公司管理人员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医药费4.3万元。 后双方对赔偿及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彭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彭某与塑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塑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某塑料公司称,代班的亲戚才是公司招聘的员工,彭某只是帮亲戚找工作而已,10月3日上班也是帮亲戚代班的。据此,某塑料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塑料造粒工作需要造粒工人具备一定的技术,该工作也有着一定的危险性,塑料公司在招聘造粒工人时理应保持谨慎,其主张彭某未为其工作,但却对其认可招聘的员工(即彭某的亲戚)的具体信息不知情,又对彭某在2020年10月3日自行开机造粒未尽监督、管理职责,有悖常理。彭某接受塑料公司管理,其在造粒工作中产生的劳动成果由公司享有,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具备劳动关系成立要件。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塑料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彭某与塑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考虑到后续赔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为实现案结事了,该案判决后,法官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塑料公司同意赔偿彭某17.8万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塑料公司已赔付。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也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益。用人单位若未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则员工在工伤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等项目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为避免发生争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自:大同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