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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自身原因没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法院判决来了!

 发布日期:2021/11/25 8:44:26  浏览次数:

距离2021年结束只剩下一个多月了,

很多打工人才想起,

今年的年假还没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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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因员工自身原因未使用的年假

会被视为自动放弃吗?

来看今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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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蕊蕊(化名)于2008年12月15日入职某置业公司,2019年5月20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王蕊蕊职务为高级人力资源经理。离职时,双方结算了未休年休假工资295269.4元。

王蕊蕊参与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二章第11条第6条第(2)项年假部分第3)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当年度没有使用完成的年假可以带转至下一个年度,并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

事后,公司主张在王蕊蕊离职工资结算时,误将王蕊蕊2018年以前未休年休假累积部分予以结算,造成多向王蕊蕊支付63218.3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理由是其中有200小时属于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根据公司规定已视为自动放弃,不应计入结算金额。

王蕊蕊认可已收到上述金额,但认为其个人没有放弃年休假,因此公司应当支付,不同意退还。公司于是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蕊蕊返还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仲裁委不予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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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来看,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但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额限制。

因此,尽管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但在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王蕊蕊休假但王蕊蕊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王蕊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应扣除所谓“自动放弃部分”。故公司主张王蕊蕊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以王蕊蕊作为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其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更是制度的遵守者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外,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现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王蕊蕊休假但王蕊蕊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王蕊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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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来源:劳动法库、山东高院

  转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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