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阿姨在超市内乘扶梯上楼,在扶梯上行过程中摔倒,超市人员未及时关停电梯、进行救助,电梯继续上行,刘阿姨因此受伤。事发后,刘阿姨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0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超市承担40%的责任,判决超市赔偿刘阿姨医疗费等损失7万余元。
案情简介 原告刘阿姨诉称,其到超市购物,在乘坐上行扶梯时摔倒致伤。事发时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停止电梯运行,也未在电梯处设置醒目的提示标志。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超市辩称,电梯正常运营,上行口下行口均有提示且年检合格。原告摔伤系原告年纪过大,身体原因导致。电梯关停的前提是电梯上没有人。原告摔倒后,由于有其他人员在电梯上,达不到电梯关停的条件。公司认为不能对此事负全部责任。 经查明,刘阿姨乘扶梯上楼时摔倒,电梯继续运行。电梯附近保安发现刘阿姨摔倒后,未及时阻止其他顾客使用电梯、摁动紧急制动按钮,而是离开事故地点,前往门口进行报告。超市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才在阻止顾客继续使用后关停电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阿姨在超市门店内的电梯上行时摔倒,彼时电梯正常运行,故刘阿姨摔伤非因电梯运行造成。刘阿姨摔倒后,电梯继续上行,将摔倒的刘阿姨运送至电梯顶部后,电梯仍然运行中。事发当天正值除夕,乘坐电梯客流大,超市作为经营管理者发现刘阿姨摔倒后,未能及时疏散客流关停电梯,救助刘阿姨,未尽到相关警示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刘阿姨因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阿姨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超市作为超市电梯的管理者,在超市购物人数较多的时候理应加强电梯值守,避免可能产生的危险,刘阿姨在扶梯上行过程中摔倒后,超市安保人员未能及时关停电梯、疏散人群,未及时救助刘阿姨,故其应当就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以商场、超市、宾馆等为代表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系其法定义务,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得进入其场所的人群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否则应当就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文/ 于洁 编辑/ 姜欣雨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