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区的电梯、楼梯口等
公共区域总能见到各种商业广告
内容涉及很广
商场促销、整形美容、银行理财……
五花八门
大家是否考虑过
小区付费广告收入究竟应该归谁?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
“啥?我们还有广告费?”
“从来都不知道啊!!!”
今天的鹏法君说法
和大家说说
小区付费广告收入的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说
平常我们看到的一些“广告位”
是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
投放的付费广告收入
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应归所有业主共有!
知法 懂法 鹏法君说法 我们下期见! 供稿:公关处 图片:网络 编辑:林思霞
转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