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履行,
把钱藏起来或者转移
就没事儿了?
想得美——
不仅跑不脱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两口子欠下一千多万债务,为逃避法院对资金的追查,用女儿名下银行卡进行资金周转,所得资金并不用于还债。近日,仁寿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28名被执行人到场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黄某因债务纠纷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债权人起诉,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仁寿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确认,唐某、黄某应共同偿还朱某、毛某等人共计1422.05万元及利息。
上述判决书、调解书均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冻结了唐某、黄某名下银行账户。为逃避法院对资金的追查,唐某于2015年底开始使用其女儿唐小某名下银行卡进行资金周转。
2017年12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黄某经营的仁寿县宝飞镇家居机砖厂,两次流拍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机砖厂以流拍价抵偿给了债权人。债权人取得该机砖厂所有权后因难以经营,遂决定出卖,唐某向其中两位债权人付钱后再次实际控制该机砖厂。后唐某、黄某将机砖厂股份分两次转让共取得现金291.3万元,以上资金均由受让方转入唐某使用的唐小某的农业银行卡。唐某、黄某将所得资金用于其他支出,未偿还债务。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黄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用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通过本案的审理,让被告人知道,应当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告诫被执行人要以此案为戒,及时主动地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忌心存侥幸、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像本案被告人一样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付出沉痛代价。”
该案审判长李剑表示,此次庭审专门安排了28名被执行人旁听,庭审结束后执行法官分别对各被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督促他们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旁听庭审并集中约谈后,仁寿县法院当天执行完毕案件8件,达成和解分期履行17件,撤回执行1件,现场执行到位金额76万余元,对释法明理后仍然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拒不履行的2名被执行人,仁寿县法院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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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高院微信公众号